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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分类管理推动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编辑:csm351
2018-08-28来源:经济观察报.
  理性·建设性


  分类管理划清了办学界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心在于其非营利性,既然享受国家办学政策优惠,便不能进行分红和资本化,而如果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就不能享受优惠的税收及土地政策。
  日前,司法部在网站上发布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与4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较大变动,尤其是对非营利性学校的监管这一块,在资本市场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和争议。
  《送审稿》是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而制定和修订的,坚持分类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送审稿》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这些政策都突出了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分类管理还划清了办学界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心在于其非营利性,既然享受国家办学政策优惠,便不能进行分红和资本化,而如果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就不能享受优惠的税收及土地政策。
  近来,内地民办教育板块成为港交所交易活跃的新生力量,资本动作不断,甚至出现了收并购和上市潮。在这其中,一些办学者将学校注册为非营利性,享受优惠办学政策,但是却按营利性模式运行,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变相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送审稿》对非营利性学校兼并收购和变相盈利等问题作出明确监管要求,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的就在于防止集团化办学机构通过外延式扩张摊大饼,一边打着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享受办学政策优惠,一边赚取营利性学校利润,防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红利被滥用。这一规定对民办教育集团的规模化扩展来说影响较大。《送审稿》还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这些规定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将推动其脱钩改制,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对于独立学院的整合以及转设进度。对于K12阶段(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来说,规定否定了通过向公办学校缴费获得冠名等行为的合法性,避免民办学校打着公办名校的招牌招揽学生,甚或利用公办教育资源营利。
  民办教育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已经成为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教育改革、满足民众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的重要力量。在发展过程中既出现了一批优质民办教育集团,也存在鱼目混珠、杂草丛生的乱象,非法办学和恶性竞争明显。一些办学者不懂教育规律,把办教育当作纯粹的生意做,急功近利,从而扰乱了教育生态,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不是洪水猛兽,市场对监管的解读也不必过度恐慌。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是越规范就越长远。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监管,让各个办学主体合规合法运行,虽然可能引发短期阵痛,但对长远发展而言,也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送审稿》一方面明确加大对民办学校扶持力度,一方面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差异化支持,目的是减少资本的干扰,让非营利学校创办者办学纯粹化,让教育回归到公共、公益属性,回归到教书育人的本位。对于政府而言,需要切记的是,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要落到实处,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都要力行,要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真正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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