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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索要或收受财物”“有偿家教”等的解读

编辑:csm351
2014-02-17

  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对中小学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红线作出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现就大家可能关注的问题谈谈认识。

  关于“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此条红线行为指向的是师生关系以及教师与家长关系中所体现的道德行为规范。教师能否收礼、该如何监管、惩戒教师违规索要财物、收受财物行为已成为当前师德建设领域的焦点问题。这种焦点的形成与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无关系。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的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随着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教师不仅传递知识,也在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学生和家长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到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部分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当然,禁止教师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并不是要切断师生间的情感联系纽带,而是让师生间的情感更为纯洁和神圣,不送礼不等于不祝福,学生亲手制作的贺卡、给老师写一封信等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祝福更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对于教师不能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早有明确要求和阐述,但效果一直不甚显著,目前需要通过立法有效介入。《办法》的制定将为处理教师严重失德行为提供标准和依据。为了更加符合各地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教育部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以保障《办法》真正落到实处。对于教师收受财物的具体标准,建议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家长、学生“礼物”价值上限,使得对违规教师的处理有据可依。

  关于“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应该严令禁止,还是“有条件的放开”?激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多年。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探索教育改革和考试改革,力图突破难点,真正解决学生课业负担重的现实。然而,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有差异,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更好地应对分数导向带来的激烈竞争,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也很难回避。但恰恰是这样的一种看起来合理的需求,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发展,甚至学生的课业负担“越减越重”,尤其有少数失德在职教师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在课堂上留一手,强制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课外有偿辅导;或者与一些有偿辅导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身为公立学校教师却将主要精力放到在校外培训机构授课以换取更高的经济报酬上,日常教学工作敷衍了事,教师与学生间的知识传递参杂了浓浓的“铜臭味儿”,极大地违背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办法》将红线定为“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使规定更加准确、合理,以使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当然,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让教师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关于“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中小学教师的劳动对象是人,是正在成长发育、可塑性极强的青少年。每个青少年都是独特的个体,有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发展节奏,教师若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仅依据分数或学生的家庭背景人为地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区别对待,必然会影响大多数青少年的受教育体验以及对学校的认知,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就体现在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志趣,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和人人成才观念。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公正的受教育机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原则。然而,随着当前校内学生从过去的成绩差异转变成现在成绩、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文化等多重差异,学生间分化愈加明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绿领巾”“红校服”“差生在走廊中考试”等现象不断冲击公众视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个别教师甚至存在歧视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严重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伤害。严格制止教师歧视学生的行为,对因此给学生带来后果的教师依法惩处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措施。

  1960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同时提出了师德理想及师德原则。其中几条具体的师德规范至今仍振聋发聩。如:教师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社会成分或经济状况为由,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教师要公正的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等。可见,教师能否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也是国际主流观点考察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办法》的制定符合这一精神和原则。

  师德规范是教师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对教师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要求,并提出了判断教师职业行为的标准。教师职业道德对学生道德发展和人生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办法》对于杜绝极少数教师严重失德行为,维护和保护广大教师的社会形象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孟繁华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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