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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纠纷不断《著作权法》修订迟缓引热议

编辑:csm351
2018-08-29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来,多名音乐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音乐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再一次走进大众舆论场。一方面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修法缓慢引发热议。音乐圈版权纠纷频出,暴露出多年来我国音乐行业中的诸多版权老问题。
  这个夏天,音乐圈过得不“太平”,主要是版权纷争频起,这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再一次走进大众舆论场。
  前不久,李志大战《明日之子》一度登上各网络平台首页,之后更多的音乐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版权。这其中,就有黑豹乐队鼓手兼经纪人赵明义,他在自己个人微博上表示,侵权方要搬出音著协了,但是被侵权歌曲是黑豹乐队主唱作词作曲的,而主唱并不是音著协会员。
  就在前阵子,因为赵薇《我们都是大导演》专辑再版的事,浮躁音乐和NOVA音乐之间的版权纷争也涉及了类似的情况。专辑中的《江城子》一歌为NOVA音乐的创作人曹方作曲,浮躁音乐与NOVA音乐在商谈版权事宜未果的情况下,直接跳过版权方,找到音著协求助,并在网络开始宣传、预售。
  虽然此事最后以浮躁音乐公开道歉而结束,但纵观整个事件,以及最近的其他音乐版权纠纷,从中依然暴露出多年来我国音乐行业中的版权老问题。
  音著协开具
  “收转证明”代表授权?
  在此次浮躁音乐与NOVA音乐的版权事件中,曲作者曹方并非音著协会员。她是NOVA音乐全约音乐人,其将词曲著作权全权委托给NOVA音乐管理。
  从NOVA音乐与浮躁音乐在各自官方微博上就此事一来一回的争辩中可知,浮躁音乐事先已与NOVA音乐取得联系并开始商谈再版版税事宜。但浮躁音乐后又中断与NOVA的商谈,直接跳过NOVA转而找到了音著协。
  音著协根据浮躁音乐的申请,为浮躁音乐开具了《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证明》,这份收转证明显示,浮躁音乐向音著协提出收转申请,音著协行使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向音乐作品权利人转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职责。
  同时,收转证明还显示,浮躁音乐再版的专辑中9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已交付音著协,这里的著作权是指作曲者、作词者、继承人等应享有的著作权。
  浮躁音乐辩称,在与音著协的沟通中得知,包括《江城子》在内的9首歌曲都在音著协的系统有登记,音著协有权利收转并授权,而后再由协会转付给相关作者。根据这份收转证明,浮躁音乐认为其已经向音著协交付了版权费,并已得到了授权。
  但NOVA音乐并不认同浮躁音乐的说法,他们认为音著协出具的收转证明并不代表授权证明,因为收转证明上并没有‘授权’字样。
  NOVA音乐主理人相征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音著协的做法无可厚非,他们的负责人表示,不管是不是协会会员,在使用者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使用版权一方要把音乐著作权的费用交到集体管理组织,以完成交费和维护权利人权利的义务。音著协在使用者提供资料都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不可以拒收。
  这也得到了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茂成律师的印证,在不久前的一次“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孙茂成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在使用者在找不到版权人情况下,或者对那些“孤儿作品”,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
  音著协相关负责人在答复NOVA音乐时表示,并不是授权,而是法定许可的收转,并且使用方如果在已经联系到作者本人的情况下,音著协是不会收管这个费用的,而他们对浮躁音乐与NOVA音乐之前的沟通并不知情。
  音著协陷非议
  但是,开头提到的黑豹乐队鼓手赵明义,他作为音著协会员,曾发微博称,“使用方在音著协查到你是会员,用户用你的歌给音著协交个使用费1000元,开行政事业单位发票后,就可用了。这就是这些栏目有恃无恐的原因。可问题是谁也没收到过这些钱。”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其是为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旨在解决著作权人无法完成大规模许可,以及使用者难以以合理成本获取授权的问题。
  但其实,近年来,音著协一直身陷“名不副实”的尴尬境地,并未得到音乐行业及音乐人的普遍认可,尤其是在近几年网络在线音乐平台兴起之后。
  比如在版税收取问题上,类似上述对非会员代为行使著作权、收取版税从而引发的使用方和版权方纠纷的事件没少发生,音著协牵涉其中引发不少音乐人不满。
  相征表示,在当下这个互联网时代,基本上不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以找不到版权方的理由转而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为非会员‘授权’,显然站不住脚。在行业内找版权方是很容易的事。”
  在他看来,在征求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件事上,使用方是有必要、也必须要花费这个沟通成本的,因为这涉及的是著作权人的创作心血和对版权的尊重与维护问题。
  而此前NOVA音乐并不知晓的一个规定是,对于非音著协会员来讲,若要避免出现这次事件的类似情况,还需要向音著协作一个“不需音著协代为管理著作权”的说明。
  相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音著协的出发利益肯定是好的,是为了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但目前国内音乐行业中,未加入音著协的行业人占多数。“国内音乐版权的行使,有著作权人自己行使、经纪公司代为管理或者委托给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等多种形式。不少公司或者平台自己都有足够的能力管理版权事宜,像环球、华纳等几大音乐公司都有自己的版权代理机构。”
  “但版税问题并非音乐人不愿加入音著协,让音著协代为集体管理著作权的绝对原因。”相征谈道,有些音乐人可能并不看重版税,而是出于从自身的音乐理念或者价值层面考量授权问题。比如,某汽车品牌拍摄广告想要使用国外某音乐作品,但遭到著作权人拒绝,理由是汽车行业不环保。也有权利人是单纯的不想自己的作品被翻唱、被改编等。
  《著作权法》修法缓慢引争议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自2012年启动至今已6年。这期间,网络在线音乐平台的割据混战,独家授权、转授权等问题都已经争议了许久,音乐人作品被侵权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修法缓慢的情况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未发挥作用,问题得不到解决。
  熊琦表示,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在缺乏市场动力的基础上由政府构建,虽然在早期得以迅速弥补著作权交易中介机构缺位的困境,但在版权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并非由著作权人真正控制的集体管理组织,缺乏代表权利人调整许可模式的诱因,同时也容易在订制版税的程序中忽视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意见。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协议等内容,从一开始就缺乏广大著作权人的真实参与。
  除此之外,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还引进了国外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会员著作权人也纳入管理之中,因此引发极大争议。
  熊琦介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作为应对大规模许可的制度工具之一,是在法定条件下将特定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规则扩大适用于非会员权利人,以此扩大使用者获取作品范围和降低分散许可交易成本的制度。
  有学者分析认为,《著作权法》修订稿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提出,是针对《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上的两个突出问题。首先是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其次是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传播者便捷、有效地获得授权,不足以鼓励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但熊琦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适合目前国内的音乐市场,缺乏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很可能产生的会是“南橘北枳”的结果。
  究其原因,延伸性管理制度的适用必须以适用主体具有广泛代表性为前提。而从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绩效看,一直以来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广泛认同,反而质疑与日俱增,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熊琦还表示,因修改草案中只笼统地规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更难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的认同。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引入,相当于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且被管理的权利人无实质性的对抗机制可供选择,因而将会进一步剥夺权利人的议价能力和自治空间,而使著作权市场进入“统购统销”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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