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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数字音乐论坛系列—北大教授薛军:独家版权与转授权的制度可参考专利制度

编辑:csm351
2019-06-05来源:搜狐财经

  “著作权具有排他性,是否有可能造成垄断,还是要考虑权利人和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可以采用一些比较强化的制裁手段;未来有可能会出现非人类的一些创作者,他们应该怎样进行权利的赋权与分配;从现在的管理体制,或者有些其他技术来讲,音著协这种集体管理是否拥有正当性?”
  在近日召开的第三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就数字音乐领域独家授权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发言实录整理):
  因为今天聚焦于数字音乐,根据讨论的独家授权的问题是不是构成垄断,跟大家分享、交流一下。
  如果说独家授权了,就形成了对某一个作品的垄断的说法还有待商榷,权力本身具有排他性,不可能大家都可以来营销。在标准专利里面有个相关的制度安排,专利实际也是排他的权力,有时候我们制定一个技术标准的时候,又会把有专利的技术放在技术标准里面,当别人要用这个专利,标准制定就会跟专利拥有人谈要求,你的专利技术能够成为我的技术组成部分,但是要承诺公平、无歧视的原则授权所有技术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否认还是个专利,但是会对专利权利的行使方式提出自己的限制性要求,比如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授予权,而且授予权的费用还要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一个标准对价。
  我在想,有可能可以用上述类似的思路来解决数字音乐的授权体系问题。将来如果买独家版权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有一定限制,你要允许人家以合理的价格再从你这得到转授权,从而解决作品的流传问题等。并不是这个权力是独家的就可以无限运用。具有排他性的著作权也可能会有这个问题,也可能造成垄断,还是要考虑权利人和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非常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一直在强调我们国家涉及到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但是维权付出的精力、成本跟最后可能获得的赔偿或者对于侵害人的震慑不太成比例,这是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一般来讲,就是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将来是不是也有一些比较强化的制裁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这块能不能引入一些,比如在计算侵权损害额上,举证责任的重新配置,对于损害额的证明方式的创新,或者对于有某种意义上诊断性非常机制的引入,这样就起到很好地保护权利人,更主要的是震慑侵权人,从而保护原创作品有源源不断的创作动力。这方面也要结合国家最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通过研究各方面来推动它有更好的发展,这是从司法保护层面来讲。
  往前延伸,就是权利人,谁拥有著作权的问题。刚刚在互联网法院还在探讨一个人工智能制作作品的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作品享不享受著作权,享有什么样的一种权力。实际上,现在好像已经有利用人工智能创造诗歌、写音乐的案例,水平也不完全低于自然人的创作水准。未来就有一个问题,现在是不是人工智能创作的所有作品都视为拥有人工智能的人创作的作品,现在也有各方面的讨论。未来有可能会出现非人类的一些创作者,他们怎么来进行权力的赋权、权力的分配,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问题,最近在北大互联网法律媒体研讨班上发布了互联网重点事件,讨论了音著协关于集体管理的问题,也涉及到音乐版权的管理体制这一块。我们现在建立这种集体管理体制是不是高效、公平的,是不是真正地有利于权利人、版权人的群体?还是实际上像敲诈勒索的恶棍一样,当真正的权利人授权给他,他并没有把利益分配给权利人,把自己凌驾于双方之上,实际上并没有给真正的权利人一定分红的群体?这种集体管理的正当性还有没有?现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各方面发展以后,我们以前认定那种所有权集体管理的交易成本高昂、碎片化,是不是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的话,要进入这种体制是可以的,但没有进入的时候就显得比较奇怪。现在管理体制是反向的,好像没有反对就视为进入集体管理体制。这可能需要再用实证数据、很深入研究,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另外,即使要进入集体体制,不能够只是一家独大,应该有竞争的机制。音著协实际也是独家垄断,没有动力搞好,这跟广大的著作权人非常有密切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很受关注。
  不是专门针对于音乐版权,现在《著作权法》在世界范围也有一定发展趋势,大家也可以多关注。说一个国内和国外的例子。中国涉及到游戏画面的直播,引发了很多这方面的讨论。欧盟有数字版权的一些法案,文章引用别人的一两句话,以前认为是可以合理使用的,比如一个老师的文章有1千字,别人只是用了几句话,认为对你的内容合理使用,不需要付费。但是《著作权法》认为即使是摘编的也要分钱,对摘编也是有要求的。为什么现在对《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因为进入信息时代,很多人没有时间看全文,就看一两句话,不看文章了,时代不断在调整权力的边界,包括体育赛事直播、转播的权力也进行了调整。以前从来没人想到游戏直播也可以变现。所以还要关注版权、著作权的内容边界的划定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把朝阳法院的屏蔽广告案推翻了,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认为中国现在很多影视作品的正版化产业正在发展过程中,正版化要花很多钱来买这个版权,买版权的钱必须要从广告中获取收益,这个推理链条是这样的。我觉得应该说通过这样一些法院的判定可以看得出我们国家的确在强化版权、强化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版权。从司法个案的赔偿额来讲应该是有增长趋势的,可能没达到我们的预期,总的来讲中国正在成为更有利于原创、激发原创的好的环境。视频网站很多都是付费内容,或者买版权的费用涨得很快,一个爆款的电视剧赚很多钱。总的来讲,这是一个鼓励原创、保护权力的时代。
  有一些观察,只是从法律角度,没有从产业的角度,比如现在短视频算不算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比如时长一个半小时的电影毫无疑问是作品,但是有人切分成几分钟的短视频好像就不是作品了,这个有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在座的有些媒体朋友可以把这块作为很好的点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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