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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施行,爹妈不能当甩手掌柜

编辑:csm351
2018-09-04来源:澎湃新闻

  如果说学校教育使人拥有的是成就,那么家庭教育使人拥有的则是完整的幸福。今年9月1日起,家庭教育不再只是个人的事,它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8月31日,山西省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条例》围绕家庭教育,从政府推进、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这是继重庆市、贵州省后,全国范围内第三家推出家庭教育法规的省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介绍说,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 育,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家庭教育边缘化,一方面影响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使得家庭教育多是靠自发进行,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另 一方面也影响其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相互协作的整体教育功能的发挥。
  同样的学校教育,同样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孩子们的表现、成就大不相同。究其原因,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不同家庭教育的结果。在各级妇联组织的调 查中,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中的一个普遍规律是,凡是出了问题的孩子,其家庭教育必定有问题。蔡汾湘介绍说,现实家庭生活中,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直接 影响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
  对此,《条例》首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这意味着,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教育和影响,还包括生活中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和影响。
  《条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爱,传承良好家风,共同培养健康的家庭文化,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针对父母外出务工、离异等情况,《条例》也作出相应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四项义务:(一)委 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二)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 沟通;(三)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义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家庭教育 义务。同时,养父母、继父母也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或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需要政府和学校的积极参与
  对于家庭教育,家庭是主体,未成年人是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育仅仅只是家庭的私事。山西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张葆说,家庭教育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既需要家庭的参与,家长要承担主体责任,也需要政府和学校的积极参与。
  《条例》出台前,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中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很难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现实操作中,家庭教育在政府工 作中涉及多个部门,对此,《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组织落 实家庭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等活动。
  留守、流动、贫困、重病等特殊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妇联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学校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条例》也明确了其指导作用。《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有不良行为 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鼓励师范类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鼓励相关研究机 构和高等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编写家庭教育读本。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不能虚假宣传误导家长
  近几年,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项调查显示,我省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一些教育机构为谋求经济利益搞虚假宣传,违反科学规律的家庭教育方法极大地误导了家长,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市场规范管理是社会普遍要求。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庭教育,同时作出相应规范。《条例》规定,鼓励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引入前款规定的专业人员,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婚姻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教育辅导;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以及儿童文化团体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信息交流, 探索建立远程家庭教育服务网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从事家庭教育社会服务的心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等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 示。属于营利性质的机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等部门相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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