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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内特・雷默所说“艺术、艺术教育的本质是感觉”其本意

编辑:csm351
2010-04-12

  至少有一位音乐教育行家和一位艺术教育专家通过不同的途径告诉我:当代著名美国美学家与艺术教育专家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批判了艺术本质与艺术教育本质的“情感论”,而与之对立地提出了“感觉论”。
    虽然之一,我现在倾向赞成的是“美感论”而不是泛泛的“情感论”(情感的种类太多,德智体美各育都该分工管到某类情感,艺术教育不是万金油,于是只分工把三种高级情感之一的美感管起来);
    虽然之二,我对那种永恒、唯一、不变的“本质”这种东西早已不感兴趣。从哲学上来解说内中原因费时太多,各位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上世纪初以来各主要哲学流派们是怎么说的。至少从实践上看,死抠艺术或艺术教育某一个唯一“本质”的想法和做法,无论如何都会把活生生的、丰富得不得了的艺术和艺术教育逼到死胡同里去。所以我在上面说自己比较认同“美感论”,也不说它是“本质”之类,最多说它是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相比之时最突出、最鲜明、最重要的教育价值即艺术教育的“核心价值”;
    有了上面两个虽然,照道理我应该不反对雷默:您老人家反对泛“情感论”,正合吾意;您老人家推出一个新“本质”,反正我不感兴趣――但是……
    他老人家的“感觉论”让我这个心理学功课刚刚及格的人惊愕:感觉只是认知活动“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五要素(或五环节)中最低级的要素、最起始的环节呀?如果音乐教育只是为了训练感觉,那还不如取消音乐课而改开特工课呢,或者最多开点视唱练耳之类的课就足够了(要知道对一首乐曲的完整感受,绝对不止靠感觉,还非靠认知活动后面四个要素或环节的每一个不可,此外还离不开情感过程与意志过程的深刻协同)。
    著名美学家雷默老人家不至于那么低水平吧?
    倒是要认真看看他的原著了――这就是《音乐教育的哲学》,熊蕾译,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明白了:他老人家的“感觉论”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如果较点真的话,他老人家倒是“美感”派的呢!
    理由何在?说两点:一,由于学数学出身的惯习,搞一个数据统计;二,引点儿他老人家的原话,消除可能对他的误解。

    先看数据。
    雷默先生在全书很多次说到艺术的“本质、功能、价值、目的”等等,对艺术教育也是如此。因为他认定艺术教育的“本质”源于艺术的“本质”(这一点我赞成),所以我把他两方面“本质”之类的说法放到一起统计。
    他的各种说法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单独把感觉与“本质”之类连起来,――所以容易被误认为他是“感觉”派;一类却把感觉与其他的概念并列,即用其他概念来解释“感觉”;第三类则不用“感觉”而用其他的概念单独来连接“本质”之类。现在来看看这三类说法在我找到的总共大约115次中的数量分布:
    单独连接“感觉”的28次,24.4%;
    “感觉”与其他概念并列或直截了当通过破折号或“就是”之类词汇表明它们是对“感觉”作解释的共23次,20%;其中“主体意识”10次,“主体意识或感情”1次,“感情、感情体验、情操”之类的共4次,“表现力、表现性”之类的共5次,“感受力”、“体验”、“审美体验”各1次;
    不提“感觉”而只用其他概念连接的共64次,55.6%;其中“主体意识”13次,“感情体验、情感、情趣、感情/感性”之类的共6次,“表现力、表现性、表现品质、表现功能、表现因素、表现价值”之类的共16次,“审美、审美体验”等以审美为核心概念的共12次,“感应、感受、感受力”共6次,“感官”之类的2次,“洞察力”3次,“生活感受”2次, “听赏能力”、“主观可能性”、“对人类生活重要意义的意识”、“生活条件”各1次。
    现在清楚了吧:雷默先生所说的“感觉”绝不是普通心理学里的“感觉”即孤零零的听觉、视觉、味觉、嗅觉、触觉之类,也就是说,音乐或音乐教育的“本质”绝不是孤零零的对音响的“听觉”之感觉。在雷默老先生的心目中,纯听觉不过是起点或入口,对音乐的审美体验可丰富着呢:感官的快感、情感、生活感受、表现欲、人生价值观、对自我主体全部丰富内涵的意识等等等等,全在里面――我觉得说的对。

    不过上面的统计结论是雷默先生的本意吗?是不是我在曲解他的原意?那好,让我引几段他的原话:
    “……审美体验……同时又是参与的、外向的、容易感动的。审美体验要比不偏不倚的认识或识别丰富得多。人的兴趣和反应必须被吸收或沉浸到正受到关注的表现性中,才能唤起对观察到的品性的感觉反应(请记住‘感觉’的庞大范围)。对这种参与的通用术语是‘移情作用’,……”(第137页)(按:引文中的黑体字其内容原来就有,黑字体则是我处理的。另请注意:“移情论”正是强调艺术中情感的重要性)
    “当人们分享一部作品的艺术内容中所包含的表现品质时,也是在分享构成所有人类体验的那些品质。……分享艺术作品有意义的艺术品质之余,就是更深刻地感到人生的本质是有感觉能力的(按:雷默在前文解释过这一观点:与任何其他生物不同,只有人类才具备主体意识,才能感受、体验、反思自己的丰富存在尤其是精神性存在,雷默所谓的“感觉”正是指这种无比丰富的主体意识而远远不止于普通心理学里的那种“感觉”)。

  至少有一位音乐教育行家和一位艺术教育专家通过不同的途径告诉我:当代著名美国美学家与艺术教育专家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批判了艺术本质与艺术教育本质的“情感论”,而与之对立地提出了“感觉论”。
    虽然之一,我现在倾向赞成的是“美感论”而不是泛泛的“情感论”(情感的种类太多,德智体美各育都该分工管到某类情感,艺术教育不是万金油,于是只分工把三种高级情感之一的美感管起来);
    虽然之二,我对那种永恒、唯一、不变的“本质”这种东西早已不感兴趣。从哲学上来解说内中原因费时太多,各位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上世纪初以来各主要哲学流派们是怎么说的。至少从实践上看,死抠艺术或艺术教育某一个唯一“本质”的想法和做法,无论如何都会把活生生的、丰富得不得了的艺术和艺术教育逼到死胡同里去。所以我在上面说自己比较认同“美感论”,也不说它是“本质”之类,最多说它是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相比之时最突出、最鲜明、最重要的教育价值即艺术教育的“核心价值”;
    有了上面两个虽然,照道理我应该不反对雷默:您老人家反对泛“情感论”,正合吾意;您老人家推出一个新“本质”,反正我不感兴趣――但是……
    他老人家的“感觉论”让我这个心理学功课刚刚及格的人惊愕:感觉只是认知活动“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五要素(或五环节)中最低级的要素、最起始的环节呀?如果音乐教育只是为了训练感觉,那还不如取消音乐课而改开特工课呢,或者最多开点视唱练耳之类的课就足够了(要知道对一首乐曲的完整感受,绝对不止靠感觉,还非靠认知活动后面四个要素或环节的每一个不可,此外还离不开情感过程与意志过程的深刻协同)。
    著名美学家雷默老人家不至于那么低水平吧?
    倒是要认真看看他的原著了――这就是《音乐教育的哲学》,熊蕾译,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明白了:他老人家的“感觉论”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如果较点真的话,他老人家倒是“美感”派的呢!
    理由何在?说两点:一,由于学数学出身的惯习,搞一个数据统计;二,引点儿他老人家的原话,消除可能对他的误解。

    先看数据。
    雷默先生在全书很多次说到艺术的“本质、功能、价值、目的”等等,对艺术教育也是如此。因为他认定艺术教育的“本质”源于艺术的“本质”(这一点我赞成),所以我把他两方面“本质”之类的说法放到一起统计。
    他的各种说法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单独把感觉与“本质”之类连起来,――所以容易被误认为他是“感觉”派;一类却把感觉与其他的概念并列,即用其他概念来解释“感觉”;第三类则不用“感觉”而用其他的概念单独来连接“本质”之类。现在来看看这三类说法在我找到的总共大约115次中的数量分布:
    单独连接“感觉”的28次,24.4%;
    “感觉”与其他概念并列或直截了当通过破折号或“就是”之类词汇表明它们是对“感觉”作解释的共23次,20%;其中“主体意识”10次,“主体意识或感情”1次,“感情、感情体验、情操”之类的共4次,“表现力、表现性”之类的共5次,“感受力”、“体验”、“审美体验”各1次;
    不提“感觉”而只用其他概念连接的共64次,55.6%;其中“主体意识”13次,“感情体验、情感、情趣、感情/感性”之类的共6次,“表现力、表现性、表现品质、表现功能、表现因素、表现价值”之类的共16次,“审美、审美体验”等以审美为核心概念的共12次,“感应、感受、感受力”共6次,“感官”之类的2次,“洞察力”3次,“生活感受”2次, “听赏能力”、“主观可能性”、“对人类生活重要意义的意识”、“生活条件”各1次。
    现在清楚了吧:雷默先生所说的“感觉”绝不是普通心理学里的“感觉”即孤零零的听觉、视觉、味觉、嗅觉、触觉之类,也就是说,音乐或音乐教育的“本质”绝不是孤零零的对音响的“听觉”之感觉。在雷默老先生的心目中,纯听觉不过是起点或入口,对音乐的审美体验可丰富着呢:感官的快感、情感、生活感受、表现欲、人生价值观、对自我主体全部丰富内涵的意识等等等等,全在里面――我觉得说的对。

    不过上面的统计结论是雷默先生的本意吗?是不是我在曲解他的原意?那好,让我引几段他的原话:
    “……审美体验……同时又是参与的、外向的、容易感动的。审美体验要比不偏不倚的认识或识别丰富得多。人的兴趣和反应必须被吸收或沉浸到正受到关注的表现性中,才能唤起对观察到的品性的感觉反应(请记住‘感觉’的庞大范围)。对这种参与的通用术语是‘移情作用’,……”(第137页)(按:引文中的黑体字其内容原来就有,黑字体则是我处理的。另请注意:“移情论”正是强调艺术中情感的重要性)
    “当人们分享一部作品的艺术内容中所包含的表现品质时,也是在分享构成所有人类体验的那些品质。……分享艺术作品有意义的艺术品质之余,就是更深刻地感到人生的本质是有感觉能力的(按:雷默在前文解释过这一观点:与任何其他生物不同,只有人类才具备主体意识,才能感受、体验、反思自己的丰富存在尤其是精神性存在,雷默所谓的“感觉”正是指这种无比丰富的主体意识而远远不止于普通心理学里的那种“感觉”)。
    在美学上用了很多词来解释这个看法。下面是对比较常用的词的一个概括:
    艺术――
  是表现主体意识的
  是模拟主观现实的
  是类似体验的品质的
  是相应于情感生活的
  是等同于感觉样式的
  所具有的样式与感觉生活一样
  是徒有其表的意识状态
  赋形象于存在的深度
  洞察到人的性格
  体验到情爱的领域
  理解到意识的样式
  揭示出体验的意义
  意识到体验的活力
  使人能够设想感受到的生命的动态
    这些术语都传达出同样的意思,即艺术体验在生命的意义最深的层次上是与生活体验相关的。……如果艺术的体验对生活很有意义,那么对艺术的体验就必须是艺术体验,通常称为‘审美体验’”。(第73-74页)
    现在知道雷默为“感觉”所划出的“庞大范围”了吧?

    不过必须明白重要的一点:雷默的确深刻批判了艺术及艺术教育“本质”的“情感论”。
    但他的批判不是绝对把情感从艺术与艺术教育中排除掉,而是认为:有情感存在,情感也有意义,但都是从属的存在和从属的意义;音乐与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再现或表现有如爱国主义、宗教感情、爱情之类的生活情感,而是要表现并培养接受者对情感活动(还有认知活动与意志活动总之一切生命活动)中“活动自身”力度、节奏、韵律、织体等方面敏锐的、深刻的感受力。
    这感受力是什么?不就是美感的能力吗?
    所以我才觉得:雷默似乎实际上是艺术与艺术教育“本质”的“美感派”!
    限于篇幅,不能再引用大量的原文来证明这一猜测,就选其中的一句吧:
    “现在就有可能对艺术和艺术教育作出关键性的结论了:说它关键,因为它是本书到此为止的一个高潮,并将作为以后各章的一个基本思想。这个结论就是,在一切与艺术交互作用的教学中,都应当谋求审美意义。……如果教育中的人文艺术学科作为艺术要有意义,它们就必须从审美角度来教授。”(第125页)

    最后还想嗦两句:
    个人以为,雷默抛开大家熟悉的心理学对感觉概念作如此复杂的界定――何必呢?当然我们是愚者,但智者总该体谅体谅我们愚者之愚吧?
    此外,我总模模糊糊觉得,雷默还是有着强烈的(西方美学家通常都强烈的)“内在论美学”(形式主义是其集中代表)倾向;与此相比,我们中国人(近年来美学在中国的发展举世瞩目)修海林、罗小平著的《音乐美学通论》(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8月版)、杨恩寰主编的《美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更让我收获大些:或者在艺术史论上、或者在哲学思辨上,它们都比雷默的这本书更深刻、更有说服力。
    不过这是题外话了……

  博客原文地址:http://blog.cbe21.com/user1/784/archives/2007/25552.shtml


    在美学上用了很多词来解释这个看法。下面是对比较常用的词的一个概括:
    艺术――
  是表现主体意识的
  是模拟主观现实的
  是类似体验的品质的
  是相应于情感生活的
  是等同于感觉样式的
  所具有的样式与感觉生活一样
  是徒有其表的意识状态
  赋形象于存在的深度
  洞察到人的性格
  体验到情爱的领域
  理解到意识的样式
  揭示出体验的意义
  意识到体验的活力
  使人能够设想感受到的生命的动态
    这些术语都传达出同样的意思,即艺术体验在生命的意义最深的层次上是与生活体验相关的。……如果艺术的体验对生活很有意义,那么对艺术的体验就必须是艺术体验,通常称为‘审美体验’”。(第73-74页)
    现在知道雷默为“感觉”所划出的“庞大范围”了吧?

    不过必须明白重要的一点:雷默的确深刻批判了艺术及艺术教育“本质”的“情感论”。
    但他的批判不是绝对把情感从艺术与艺术教育中排除掉,而是认为:有情感存在,情感也有意义,但都是从属的存在和从属的意义;音乐与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再现或表现有如爱国主义、宗教感情、爱情之类的生活情感,而是要表现并培养接受者对情感活动(还有认知活动与意志活动总之一切生命活动)中“活动自身”力度、节奏、韵律、织体等方面敏锐的、深刻的感受力。
    这感受力是什么?不就是美感的能力吗?
    所以我才觉得:雷默似乎实际上是艺术与艺术教育“本质”的“美感派”!
    限于篇幅,不能再引用大量的原文来证明这一猜测,就选其中的一句吧:
    “现在就有可能对艺术和艺术教育作出关键性的结论了:说它关键,因为它是本书到此为止的一个高潮,并将作为以后各章的一个基本思想。这个结论就是,在一切与艺术交互作用的教学中,都应当谋求审美意义。……如果教育中的人文艺术学科作为艺术要有意义,它们就必须从审美角度来教授。”(第125页)

    最后还想嗦两句:
    个人以为,雷默抛开大家熟悉的心理学对感觉概念作如此复杂的界定――何必呢?当然我们是愚者,但智者总该体谅体谅我们愚者之愚吧?
    此外,我总模模糊糊觉得,雷默还是有着强烈的(西方美学家通常都强烈的)“内在论美学”(形式主义是其集中代表)倾向;与此相比,我们中国人(近年来美学在中国的发展举世瞩目)修海林、罗小平著的《音乐美学通论》(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8月版)、杨恩寰主编的《美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更让我收获大些:或者在艺术史论上、或者在哲学思辨上,它们都比雷默的这本书更深刻、更有说服力。
    不过这是题外话了……

  博客原文地址:http://blog.cbe21.com/user1/784/archives/2007/25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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