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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百个“蓝V”用平台推荐音乐被同一公司起诉侵权!多方回应

编辑:csm351
2022-06-19来源:南方都市报
  短视频平台“蓝V”企业用户使用平台推荐音乐却被诉侵权?近日,浙江一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他在视频中使用了平台推荐的配乐,却因侵权,被湖南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并索赔1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上百家企业及机构。这家原告公司成立不到两年,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却已达77件,多以撤诉、和解告终。该公司称部分涉案作品未在任何平台上传,该平台客服则向南都记者表示,平台提供的歌曲均已获得在短视频场景下的授权,相关授权不一定包含商业化场景的使用。
  永州市相关部门告诉南都记者,若要立案,需被诉公司当事人到当地找警方报案。还有律师称,平台的授权不一定包括商业化使用,用户商用可能涉嫌侵权。
  “蓝V”用户使用平台推荐音乐被诉侵权
  近日,浙江一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化名)向南都记者反映,5月底他收到一封“意料之外”的民事起诉状。他因为在短视频账号中使用的配乐涉嫌侵权,被湖南一家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涉事账号是王先生所属公司的“蓝V”认证企业号,而原告是湖南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宁兴知识产权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
  王先生提供的起诉状显示,今年3月宁兴知识产权公司发现,王先生于2020年7月在他所有并经营的短视频账号上,发布了一则视频,其传播使用的配乐“速度激情”与该公司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旋律《强烈的节拍(A strong beat)》“完全一致”,涉嫌侵犯该公司对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宁兴知识产权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涉案音乐《强烈的节拍(A strong beat)》于2016年2月24日创作完成,该作品于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成功。2021年8月28日,涉案音乐原作者与宁兴知识产权公司签订了《专有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上述作品著作人身权以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许可宁兴知识产权公司以专有使用的方式行使。
  此外,宁兴知识产权公司还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其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收到这封起诉状完全“意料之外”,涉案视频中所用配乐“速度激情”是在涉事平台搜索“音乐”后自动出现的,使用时平台方并未给出版权相关提示。若在使用时,平台提示不可商用、限制使用或付费使用,自己则不会使用涉案音乐。
  上百家“蓝V”被同家公司起诉索赔
  接到起诉状后,王先生发现有类似遭遇的并非只有自己,多家在涉事平台认证为“蓝V”企业号的用户均因涉嫌侵权,被宁兴知识产权公司起诉。仅南都记者加入的维权群组中,已有上百家公司及机构牵涉其中。
  涉案音乐作品。
  在南都记者了解到的多份起诉状中,宁兴知识产权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虽然涉案音乐作品不一,但其版权人均为顾泓、王小红。
  多家被诉公司及机构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宁兴知识产权公司曾联系他们称,若他们删除侵权视频,并支付一定赔偿费用,可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私了”。
  其中一公司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宁兴知识产权公司于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但2天后,他再次接到其工作人员电话,索取对涉案音乐版权人“不能少于4000元”的赔偿款。该工作人员还称,并不知晓公司已撤诉。
  也有被诉公司负责人称,尽管尚不明确是否构成侵权,自己仍愿向宁兴知识产权公司支付赔偿金“私了”。该负责人曾向法务咨询,诉讼期间相关律师费与材料费大致在4000元左右,而宁兴知识产权公司向多家被诉公司及机构提出的“私了”金额也大致在4000元左右。“同样都得花4000,何不来个痛快的。”
  天眼查显示,宁兴知识产权公司成立不满两年,与其相关的案件却已达77件,均为原告身份,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等。其中已结案27件,未结案有50件。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与其相关的27件侵权纠纷案件中,除1件因管辖权相关事宜移交其他法院外,其余26件案件,均作撤诉处理。
  起诉公司称涉案作品未在任何平台上传,平台称已获授权
  6月8日,南都记者联系到宁兴知识产权公司一工作人员,其称涉案音乐作品均为版权人顾泓在参加上海市一场音乐比赛时演奏,并未在任何平台上传。
  该工作人员称,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知识产权代理,案件代理是其主要盈利来源。因案件标的额不大,既往案件除极少数外,均同意赔偿与和解,实际和解量不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6件撤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是被诉公司承认对涉案音乐作品存在侵权,如不愿承认,便没有和解余地。
  该工作人员还透露,他目前跟进的被诉公司有5家,均承认侵权,同意和解。其中1家以6000元赔偿金和解,另外2家则各为5000元。
  “就既往判例看,若被诉公司拒绝和解,选择对簿公堂,最多一例曾被判赔7000元。即便我们公司败诉,也无需任何赔偿,若对判决结果不满,可提请二审。”该工作人员说。
  就音乐版权问题,多家被诉公司负责人曾向涉事平台方面求证,得到的回复是,“平台已获得版权方授权,未发现向用户提供侵权作品的情况。但因平台授权文件为保密文件,无法向第三方进行提供。若需要进一步确认,可向法院申请向我方平台进行调证。”
  南都记者也就此事多次联系该平台客服,对方称该平台提供的歌曲均已获得在短视频场景下的授权,但相关授权不一定包含商业化场景的使用。若用户未侵权,平台可以给出相关证明。若用户确实不小心侵权,建议和对方取得联系协商。“无法为您承诺是否有版权,但出现在平台内的音乐是可以使用的。”
  永州市网信办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已关注到此事,若被诉公司认为涉嫌敲诈要立案,需当事人到当地找警方报案。永州市宋家洲派出所工作人员亦称,若被诉公司已转账,才能以原告公司涉嫌敲诈,在当地派出所立案。而若在转账时,私下签署了和解协议,便不属于立案范畴。在已接到起诉状的情况下,若被诉公司不接受私下调解,可以去法庭应诉,如何判定将由法院决定。
  律师称用户商用可能涉嫌侵权
  为何使用平台推荐音乐却涉嫌构成侵权?宁兴知识产权公司的做法是否存在争议?平台与用户的责任如何厘清?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向南都记者表示,若原告宁兴知识产权公司的确从歌曲录音制作者处取得授权,而涉事平台超越了授权分发给用户使用,原告是有权维权的。本案的关键在于作品的版权人,在对平台进行授权时,是否做了权利保留,具体是怎样保留的。
  游云庭认为,若权利人对平台的授权有保留,而平台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被告公司使用了平台内推荐的音乐,即便侵权,平台也有一定责任。若平台购买的音乐版权仅限于非商业使用,在再次许可用户使用时,就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被保留部分的版权被用户使用,比如禁止“蓝V”用户使用相关音乐。若平台在技术上没有限制,只是在用户协议中做了保留,导致平台用户商业化使用,也应当和用户负共同责任。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晓旭向南都记者表示,宁兴知识产权公司通过合法途径提起诉讼,构成商业敲诈的概率较小,被告公司可能涉及侵权。此外,作品登记证书具备一定法律效力,但若版权存在问题,宁兴知识产权公司则有败诉风险。
  张晓旭认为,平台的授权不一定包括商业化使用,用户商用可能涉嫌侵权。“值得注意的是,需判断用户是个人学习交流用,还是商业化使用。在商业化使用时处处都有风险,不仅是音乐,还包括字体等,不能只靠平台提示,用户自身也得有法律意识。”
  张晓旭还称,由于宁兴知识产权公司并未起诉平台,若用户认为平台有责任,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平台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同时请求法院调取平台已获得版权方授权的证据。用户也可在败诉后另行起诉平台,但平台一般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一般不会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被告有充足证据证明平台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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