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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职业化: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保护的时代之路

编辑:csm351
2021-04-17来源:《兰州文理学院学报》
  【关键词】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职业化【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近二十年来,伴随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和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等先后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2006)等重大事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全面启动,中国民族音乐的研究进入了“非遗时代”。学术界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开发等议题展开了丰富深入的研究。
  关于保护、传承与开发,有学者系统提出了“开展全国性普查”“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制定传承人登记制度”“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资料库、数据库”“确立传承人口述史制度”等保护方法和“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活态保护”“民间事民间办”“原真性保护”“独特性保护”“就地保护”“濒危遗产优先保护”等保护原则[1]。

  针对少数民族音乐的特点,学者们还分别就保护提出了树立文化自觉观念、加强少数民族音乐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在现代社会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的生存空间、建立少数民族音乐博物馆和传承基地、创立少数民族音乐节日、利用现代传媒扩大少数民族音乐影响、保护少数民族音乐的生存环境和传承人、将少数民族音乐引入课程、成立少数民族音乐专业表演团体、举办少数民族音乐比赛和展演、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进行市场化开发、激励局内人的传承动力、形成层次化的保护格局、完善国家传承与自然传承并行的机制、探索多元化保护模式、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充分发挥民俗节日及文化空间的作用、重视跨界民族音乐的交流和研究、完善学校教育传承机制、建立五级体系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音乐)数据总库”、协调调动全社会的各种力量、将保护工作落实到基层、开展可持续性旅游开发、建立名录退出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文化遗产彩票基金筹集少数民族音乐保护经费等策略[2]。

  这些成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的已在实践中得以应用。结合国内外经验、文化发展规律和现实种种表现,笔者认为,当下对少数民族音乐遗产的保护,还可以考虑促进传承人职业化这一路径。

  一、传承人职业化是少数民族音乐遗产活态存续的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些国家已有半个世纪以上的经验。这些国家虽然在保护措施上不尽相同,但成功的经验中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促进传承人群的职业化。如日本的“人间国宝”,就是在政府的经费资助下以传承“技艺”为业;韩国的“国家无形文化财”保有者们除了从事政府经费支持下的传承和研究,还经常奔走于各演出场地,为各类对象进行表演,事实上已以传承和表演为职业;泰国也是对被选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的艺术家“每月发给薪水,终身享受医疗保健,死后由国家负责殡葬。”意大利西西里傀儡戏自20世纪50年代后,因“娱乐方式的增多和电视的出现,以及西西里岛城镇社会的变化”“大量木偶艺人被迫放弃了他们的职业”而衰落,后来意大利政府通过一系列举措,鼓励更多的青年人以木偶艺术为业,使木偶艺术又重新成为了西西里的亮点[3]。

  纵观中国民间音乐艺术的发展历程,总体上也呈现出一个特点:在自觉的范畴内,职业化程度越高的乐种②往往越具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活力。特别是宋元以降,一些民间音乐逐渐进入商品经济行业,取代了宫廷音乐的主流地位,职业化即是一个重要的动力。诸宫调、杂剧、南戏等的兴盛,与其表演、创作主体的职业化密切相关。二十世纪初,西乐东传,传统民间音乐受到多重挤压,但仍有不少乐种获得了发展,如京剧、京韵大鼓、江南丝竹、苏州评弹、广东音乐等,这些乐种的一个共同点是均有杰出的职业艺术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成立了许多专业剧团和艺术学校,吸收大量优秀的民间艺术家进入“体制内”,让他们得以成为职业化的民间音乐表演者和传授者,对民间音乐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较于职业化程度高的乐种,“族群性乐种”的传承对小环境的依赖性要强很多。现已被列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少数民族音乐,大部分来自民间。少数民族民间音乐除了具有音乐艺术普遍的审美、娱乐等功能外,往往还承担族群认同、族群教育、族群交际、族群历史传承等功能。所以,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往往具有群体性、全民性,多通过实践记忆的方式集体传承。这种传承方式受群体生活的地理空间和生产关系影响很大。也就是说,一旦群体生活的地理空间和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他们的民间音乐传承也很有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近百年来,由于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深刻变革,社会分工更加深化、广化,行业更加细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潮流、国内发展、信息技术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人们对美好生活有了更新的定义,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不少原本属于人人必备的生产生活技能逐渐衍生为一种职业,有了专门的从业者。职业细化的一个直接影响即是生产关系的变化。以作为许多少数民族乐种存续基础的农业生产为例,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一个合格的农人应该要掌握从播种到收获的全套本领,农忙时节,家庭的力量不足以完成生产所需,则需要邻里互助。

  现代农业已改变了这种生产模式,个人操作一台农业机器,就可以解决若干农户的生产问题,甚至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由于南北气候的不同,农时有渐次差异,农业机器还可以循农时大区域作业。简单的商业交易模式取代了村寨内部传统的互助模式,必然会动摇以集体互助的生产关系为存在基础的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族群性。曾经在集体互助时代人人必会的音乐技能,也会像其他生产技能一样,若不能实现职业化,可能就会因为现实的不再需要而消失。

  少数民族音乐遗产和其他一些能创造出物质的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后者在今天仍能用于生产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大多数在传统社会中就已实现职业化。而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在传统社会中多为民族成员群体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通常不作为商品参与经济活动,很少用于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在当下这样一个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的时代,民间音乐的经济价值开发成了一个须直面的问题,无论是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学界、商界、新闻传媒界,还是作为传承主体的传承人,都不得不考虑民间音乐的价值变现,其中就包括经济价值变现。当传承成为一种职业,民间音乐的传承人专职于传承保护和发展工作,既可以让民间音乐的部分属性和功能得以保存,也可在获得经济保障的状态下得以传承和发展。

  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职业化,也是遗产本身的一些特性和存在状态决定的。少数民族民间音乐虽具有多重属性,但其首先是表演艺术。表演艺术必然要强调审美性、娱乐性,其它社会功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审美与娱乐这两个特性的。上文所述历史上发展较为突出的民间音乐,大多即得益于职业化后,从业者将其发展得更具审美性和娱乐性。艺术美虽源于生活,但却要求高于生活。如果艺术技能仅停留在基本生活技能的层面,组织形式松散粗糙,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不可否认,传承人表演技能的不够精致,也是促成一些民间乐种式微的原因。传承人职业化,可以使其更专心于技艺的发展与提升,创造出更精致的审美对象,才有可能吸引更多的受众。同时,受众的增加,也会促进乐种的发展。

  二、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职业化已具备了相应的社会条件在历史上,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少数民族多聚居于边疆和相对闭塞的地区,生产力相对低下,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不具备民间音乐职业化的条件,也没有民间音乐职业化的强烈需求。虽然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有被公认为“师”的民间乐人,但他们的音乐活动也多呈公益性,并非纯粹的职业行为。但在今天这个时代,国家政策的普惠和交通、通讯的普及,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基础已无多大差别。在承续民族传统的同时,许多少数民族群众也主动地追求现代文明。多元文化的全民共享、经济活动的一体运行,为少数民族音乐的发展带来了压力,也为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人职业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一)社会成员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对文化多样性的需求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民族政策,强化了“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在文化上确立了相互尊重的意识。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在广泛的国际交流中,各民族群众大多开阔了眼界,对不同的文化有了更多的包容,甚至热爱。少数民族音乐不仅在民族内部发挥着传统的社会功能,也成为许多“局外人”乐于接受的艺术品,这为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人职业化提供了市场条件。

  (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生活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民众对土地的依附性大大减弱,生计方式多样化。2020年,中国的广大乡村步入振兴阶段。史无前例的脱贫攻坚战,不仅让全民摆脱了绝对贫困,更让1000多万人民通过易地搬迁,迎来了新的生活环境。易地扶贫搬迁主要是基于“一方水土不能养活一方人”的事实,将经济脱贫作为核心目标,把分散居住在环境贫瘠地区的人民群众集中搬迁到更适宜生活的地方居住,彻底改善原本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的绝对贫困状况。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群众成为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对象。众所周知,民间音乐与环境有密切的联系。通常而言,传承主体生活环境的改变,对民间音乐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虽在很大程度改变了涉迁地区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但生计方式的改变和经济状况的改善,为少数民族音乐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社会需求,为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职业化提供了可行路径。

  三、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职业化的路径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受制于产业发展状况的民间音乐,在不同产业支持的地区,可以探索不同的保护发展模式。相应地,传承人职业化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路径。

  (一)文旅模式。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是目前乡村振兴中常见的做法。这种做法让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以在旅游景点向更多的人群呈现,当然也包括少数民族音乐。旅游景点收入的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让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将从事民间音乐表演成为自己的主要生计来源,藉此可采取一些补充措施(如额外津贴、传承补助等)鼓励他们在从事音乐表演的同时开展传承活动。

  (二)公司模式。易地扶贫搬迁推进了乡村城镇化、村民市民化的进程。城镇的市场经济模式也可用于推进传承人职业化。近代中国,一些原本形成于农村的乐种,就是因为进入了城市,应市民之需改革后发展成熟起来的。本质上就是城市促成了民间艺人的职业化。近年来,随着易地扶贫搬迁和其他原因的流动,不少少数民族群众从村民变成了市民。“互助”基本被“分工”取代,生活中的许多需求(包括非物质文化)均可通过货币购买。民间音乐这样的非物质文化也成为了商品。故可引导、支持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立演出服务公司,通过提供各类演出服务获得生计支持,进而保证少数民族音乐遗产的生命力。

  (三)班社模式。民间乐种中,有不少都是“集体项目”,需要多人的配合才能完成表演。由此,历史上就形成了乐班、戏班等组织。这些班社,本质上就是民间乐种的传承集体。但我国目前执行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只认定个体传承人,这种做法的优势是强化了个人的地位和责任,但同时也对一些需要集体传承的遗产项目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在传承人名录中,根据乐种的特点,加入体现集体作用的“班社”,既可以减轻个体传承人的传承压力,也可以鼓励班社成员积极参与遗产传承,并以班社的名义开展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保证传承活动的可持续开展。即便不能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名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鼓励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群自发成立班社,如实行班社注册制,将民间班社纳入文化社团管理,并予以法人权利,让班社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文化传播和经营活动等。

  (四)其他模式。近年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承人根据社会发展和自己的实际,出现了职业化自觉。如在苗族、侗族聚居的黔东南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传承人自发办起的民族文化传习所,这些传习所往往汇聚了多位歌师、乐师,他们“有教无类”,义务向民族音乐爱好者教授他们擅长的苗歌、侗歌、芦笙、侗琵琶、牛腿琴和侗戏等民族民间音乐,甚至会通过村寨节日里的“组团互访”等习俗让学习者在实践中体会、养成。同时,他们往往利用团队的影响,有偿为企业、公司的开业、庆典、年会和乡民的婚丧嫁娶等提供民族音乐表演服务,也会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承包”一些演出和传承人培训任务,解决传习经费问题。

  四、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职业化的原则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与其他新兴文化、时尚文化相比,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少数民族音乐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还需要充分考虑保护这些独特的价值。传承人职业化,在促进少数民族音乐遗产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因为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而让遗产受到坏的影响。为此,在传承人职业化过程中,应坚持一些保护原则。

  (一)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少数民族音乐遗产具有民族性和传统性。职业化的传承人,要对本民族的文化有足够的理解和自信,要有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责任感,要遵循民族文化传统精神,坚持民族文化特色。

  (二)表演与传授相结合。职业化的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人,不仅要从事民族音乐表演活动,还要从事民族音乐的传授活动。既要满足于普通受众的文化需要,也要让民族音乐通过自己的教授实现代际相传。职业化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让表演更精致,传授更专业。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提倡职业化,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让传承人利用自己的技艺在传承民族音乐的同时,获得足够的经济收入,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但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不应只考虑经济效益,还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那少数民族音乐遗产的传承可能也不会走得远。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是有的。

  结语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遗产类型、品种丰富多样,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均有自己独具特色的音乐遗产。尽管各民族在生活区域、风土人情、习俗信仰、语言文字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但大家的音乐遗产都面临着相似的困境。政府、学界、商界等遗产保护主体都很重视,但毕竟遗产传承的任务还是要落到传承主体——传承人的肩上。没有专门的传承人,少数民族音乐遗产就难以实现活态传承。所以,少数民族音乐遗产的保护可通过政策的设计,鼓励传承人的职业化自觉,在确保遗产特色的前提下,让少数民族音乐遗产传承衍生为一种实在的、实惠的、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当然,职业化的路径与形式可多种多样,既提倡分类施策,也不反对异“曲”同工。

  文章出处:《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栏【作者简介】陈忠松,贵州关岭人,艺术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导,贵州师范大学民族音乐与舞蹈研究中心主任,贵州省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理事、贵州省艺术科学学会常务理事、贵州省屯堡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少数民族音乐、音乐教育和区域音乐文化研究。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主持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1项、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2项。在《人民音乐》等刊物上发表《论自媒体平台在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研究中的应用》等学术论文20余篇,获教育部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三等奖1项、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贵州省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一、二等奖各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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