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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公司因擅用背景音乐成被告

编辑:csm351
2018-12-02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王芳 黄晖)对音乐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必须获得授权,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近日,福州某百货公司就因未征得权利人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许可,在福州某百货商场公开表演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因为爱情》,而让自己成为被告。
 
       音著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音著协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早在1998年,音著协就歌曲《因为爱情》作词和作曲已与著作权人柯肇雷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因此有权对歌曲《因为爱情》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而福州某百货公司作为商业场所的经营者,未经授权就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因为爱情》作为其商业场所背景音乐使用。音著协认为其行为已给正常的商业场所守法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正常的背景音乐授权业务造成了严重冲击,给同行业的经营者树立了“违法经营成本”低于“守法经营成本”的恶劣形象,故诉至福州市鼓楼法院维权。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福州某百货公司未经音著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歌曲《因为爱情》的表演权,侵犯了音著协所享有的对歌曲《因为爱情》的表演权,应承担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处福州某百货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人民币。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我国加大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背景下,著作权人权利意识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无论个人还是商家,都要自觉加入合法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当人们的版权意识“多一环”,侵权现象才会“少一环”。同时,目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的著作权人仍不多,而著作权人的“忍气吞声”无形中助长了音乐侵权使用的歪风。希望被侵权者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样才能让侵权者认清侵权的事实,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版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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