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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2019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编辑:csm351
2019-02-21来源:中国高校之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委。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情况:2019年各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525人,其中美术学院230人,音乐学院169人,舞蹈学院126人。所有艺术类专业均不做分省招生计划,由学校自主设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分数线。
  第四章 校考及合格名单确定原则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并进入专业考试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条 各专业合格名单确定原则:按照校考综合成绩(以下简称“校考成绩”)全国排名,根据相应招生计划数以不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比例确定合格名单。进入合格名单的考生取得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高考志愿的资格。
  第十一条 我校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考点选择或专业报考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民族英才班和音乐学(音乐教育民族班)只接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民族英才班考生必须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校考,按民族特色鲜明、专业成绩突出、评判标准高度统一的原则进行选拔,详情见当年各专业《招生简章》。
  兼报民族英才班和其他专业且校考成绩全国排名均进入相应专业或招考方向(器乐类为器种)招生计划1:1范围的考生,以民族英才班的报考信息为准进入合格名单,其余兼报专业不再进入合格名单。
  第十三条 港澳台华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进入专业合格名单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均标级以上的学生申请免试入学具体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联招考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除要求被录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专业不受限外,基本录取原则如下:
  对各专业合格名单(以省级招办核验通过为准)中一志愿报考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设定的相应类别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器种)相应招生计划按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各类专业文化录取分数线设定为: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一定比例(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详情如下:
  美术类专业:70%;
  音乐学:65%;
  音乐学(音乐教育民族班)、作曲与作曲理论技术:60%;
  音乐表演(管乐、弦乐、钢琴、民乐拉弦吹奏、民乐弹拨、声乐):55%;
  音乐表演(少数民族乐器、民族英才班):50%;
  舞蹈教育:男生45%;女生55%;
  舞蹈表演:男生45%;女生50%;
  舞蹈表演(民族英才班):男生40%;女生45%。
  注:1.考生应试卷种分文理科的省份,对应文理科一批线;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的批次线划定方法,参照教育部及省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参照各省相应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执行,如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2.对于个别省份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满分出现不一致时,执行考生所在省的相关规定,考生可自行折算分数,公式为:考生文化课成绩÷艺术类高考文化满分×750分(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3.文化课无单科小分限制。如拟录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对文化课成绩有特别要求,则须按要求执行。
  4.各专业按校考成绩排队录取时,如遇校考成绩相同的情况,先按少数民族优先、再按文化课分数与所在省一批线比值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美术类各专业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招考方向计划数的30%,美术学(美术教育师范)除外。
  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计划数的20%,少数民族考生除外。
  第十七条 美术学(美术教育师范)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文化课成绩(可含政策加分)达到应试科类一本线70%的一志愿考生,根据相应招生计划数按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排队录取。面试成绩不参与排队,但面试不合格者,不予以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并合格。入校后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教学。
  第十九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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