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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时代:需扶持音乐人行业组织发展

编辑:csm351
2018-10-23

  近年来,音乐版权市场一直在持续改善中,音乐行业在经历了过去多年的寒冬期后,终于迎来了从实体唱片到数字音乐的复苏。2015年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也将范围扩展到数字音乐领域,音乐版权价值不断提升。
  但数字音乐时代,音乐人创作收益低、版税不透明、维权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各个音乐平台在对未来音乐版权的争夺战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有关专家为此表示,应借鉴国外立法,扶持音乐人行业组织发展,以维护音乐人版权。
  近日,E法数字音乐论坛举行。音乐行业在经历了过去多年的寒冬期后,终于迎来了从实体唱片到数字音乐的复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肖俨衍在当天的论坛上表示,从全球来看,得益于数字音乐付费订阅模式的迅速发展,流媒体音乐驱动着全球音乐市场的回暖,全球录制音乐市场从2015年开始触底回升。
  “95后”音乐人林展秋从2012年开始做音乐,当年他才17岁,如今他已经成为独立音乐厂牌“Rainbow计划”的主理人,他们目前已经推出三张主题原创音乐专辑,拥有几十万粉丝,歌曲《记念》已经成为很多学生毕业季的热门歌曲。林展秋说,2012年出发的时候,少有年轻音乐人从校园能够成功走向市场,得到社会和市场的认可。但是短短六七年时间,越来越多的“95后”、“00后”已经站上舞台,并且有声有色。林展秋表示,现在的年轻人或者年轻音乐人所能调动到的资源,是过去完全不敢想象的,这是网络音乐平台、版权和法律环境普遍改善的结果。
  版权收入低阻碍音乐人创作
  Rainbow计划尽管盈利,但是并不足以支撑生活,林展秋说,他同时还有一份图书公司产品经理的工作。
  在E法音乐论坛上,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课题组发布的《音乐人生存现况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显示,近五年音乐人的收入普遍上升,逾70%的音乐人收入有所提高。但同时,七成音乐人从事兼职工作,音乐创作收益低廉和买断方式令分配次数过于集中是导致其兼职的重要原因,而兼职收益是音乐人持续创作的重要经济支撑。
  报告显示,中国音乐人平均收益与国际水平存在巨大落差,据2018年汇率和人均GDP水平换算,美国人均GDP和中国人均GDP相差6.7倍,而美国音乐创作主体的人均年收益是中国的11倍。
  报告指出,29%的音乐人没有任何来自于音乐的收入,收入完全来源于音乐的仅占30%。音乐教育和音乐演出是目前音乐人最重要的音乐收益来源。分别有22.04%和21.5%的音乐人表示其主要音乐收益来自音乐教育和音乐演出;19.35%的音乐人表示制作和编曲为其主要音乐收益来源;10.75%的音乐人表示其词曲出售为主要音乐收益来源;而认为版税收益是主要音乐收益来源的仅5.91%。
  而版税收益低的原因,主要是作品在平台被聆听的数量有限或者没有点击量,数据透明程度不足、因作品版权归属不清晰造成版税归属模糊。
  张丰艳说,好的音乐作品需要花大量时间精心打磨,在国外,很多音乐人不需兼职,版税就是他们稳定的收益来源,同时能够支撑他们去创作,但国内音乐人的版税收益环境并不好,制约了中国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
  肖俨衍也表示,音乐是人类对娱乐内容的刚需品类,经典音乐和优质新音乐是两条内容主线,如今,相较于视频产业更加依赖于新鲜内容驱动行业发展,音乐产业则同时倚重新内容和经典内容两条主线,但现在国内音乐行业主要还是依靠经典内容,优质新音乐、新内容这条腿还是短板。
  数字音乐平台随互联网崛起壮大
  数字音乐平台随着互联网崛起壮大,不仅给音乐行业和很多音乐人带来希望,同时在版权代理、内容生产和经济收益等方面,给音乐行业生态带来巨大的变化。
  根据《报告》,目前约九成音乐人是独立音乐人,与唱片公司有合约的受访音乐人仅为受访总人数的11.46%。
  调查显示,65.22%的音乐人认为互联网时代相比唱片时代,给音乐人带来了更多展示的机会。而数字音乐平台逐步行使版权公司和唱片公司的职能,对推动音乐版权保护成效显著。68.06%的中国音乐人并未将作品授权给第三方版权公司,逾九成的音乐人表示,若遭侵权,愿接受数字音乐平台帮助维权。
  被侵权时,超过半数的音乐人会选择通过互联网舆论和网络音乐平台进行维权,也有部分音乐人会选择相关机构进行维权,比如版权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付费请律师维权等。
  林展秋说,从2012年以来,消费载体从PC到移动端的变迁,直接导致消费方从电脑上的下载拷贝到数字串联,正版化的数字专辑、付费下载。付费购买单曲或会员,对很多年轻人来说已经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同时,现在的数字音乐平台已经向多元化发展,比如根据用户听歌品位为用户制定私人FM、设置每日推荐等。
  “赋能迁移十分明显,以前了解音乐的平台是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媒体,但是2018年,对音乐人的赋能和挖掘,已经全部迁移到互联网音乐平台。不管是一线城市、二线城市,越来越多的文艺空间的出现让年轻人有了驱逐,一个是线上的基础设施,一个是线下的基础设施,如果没有基础设施的铺垫,内容端、供给端做得再好都依然是停留在上一个时代的玩法。”林展秋说。
  肖俨衍介绍,具体从产业链端看,音乐产业链主要分为上游版权和下游平台(渠道)两大环节。音乐人(包含词曲创作、歌手)等是创作主体,唱片公司是上游版权的核心实体,也是整个音乐产业链的核心主体。
  “数字音乐平台由于积累海量用户,已经承担很大一部分音乐内容发行和售卖功能,音乐产业现已变成上游唱片公司、下游数字音乐平台双主体结构,将有望同时受益于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中长期持续发展。同时,短视频、直播等与数字音乐行业融合,呈现多元化的商业模式。”肖俨衍说。
  发展限制及法律环境
  近年来的音乐版权市场一直在持续改善中,2015年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也将范围扩展到数字音乐领域,重点整治数字音乐版权,版权保护趋严和平台版权正版化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版权价值不断提升。
  在如今数字音乐时代,音乐平台虽然得到很多独立音乐人的青睐和信任,但是在版税方面仍缺乏透明性。据报告调查显示,74.59%的音乐人在数字音乐平台自发行的音乐是没有得到过版税的。
  不仅如此,林展秋说,现在各个音乐平台在对未来音乐版权的争夺战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有很多音乐平台或者版权公司在没有任何铺垫的情况下,尝试或者已经在做的是,试图用非常低的价格或者零成本获取越来越多独立音乐人的版权,很多版权期都在10年以上。
  他认为,这对平台来说是无本万利、大水漫灌的版权囤积,但对于音乐人来说确实是不能确定利弊的事。而且不只线上,线下版权也相对严格,比如在跟一个平台合作的演唱会上,就不能唱与另一个平台合作的歌曲。“这是新的版权壁垒,不过不是在传统的内容上,而是在未来的音乐内容上。”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她从法律和政策环境角度分析认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若对音乐人和平台的合同进行干预,规制平台这样的行为,我们还应考虑,是不是实际有可能阻止或者减弱平台跟音乐人签约的兴趣和积极性。
  “本来草根创作人可以用他前期的创作获得平台的支持,这恰恰是他最需要平台支持的时候,如果剥夺了他免费或者低价转让自己作品的权利的话,也会抑制到平台对他投入的可能性。”刘晓春说,“法律干预市场行为的时候要很谨慎,因为市场本身是很动态的过程,有自己内在的逻辑。在没有特别明显的迹象表明存在不公平行为的时候,法律还是不要干预到市场生态模式。未来我们可以更多利用科技+司法的力量,包括政策上扶持专业第三方的市场机制,来确保音乐人的版权落到实处。”
  张丰艳也表示,国外有大量的音乐人行业组织帮助音乐人维护版权,甚至推动立法法案,对于整个音乐产业都是重要的福音存在。而我国在第三方市场机制的力量上是严重匮乏的,不仅仅是数量上,还在于话语权的匮乏。
  她还表示,国内一首音乐作品的盗版判赔近年已有很大改善,每首作品可达到2000元的判赔金额。而实际上,改善后的判赔金额仍然无法起到补偿版权所有者经济损失的目的。
  对此,应借鉴国外立法,日本自2012年10月起,对非法下载者,将处于2年的牢狱和25000美金的罚款;美国现行著作权法虽也和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一样,提出要按照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侵权赔偿,但只要作品在出版后3个月内于版权机构登记确权,可按照750-3000美金的范畴获取法定赔偿;若违法者是有意违法、情节恶劣,可处以每首歌曲15万美金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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