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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免费使用”歌曲版权 30多家KTV被起诉

编辑:csm351
2021-09-22来源:华商报
  近日,30多家KTV却因“免费使用”歌曲版权被一纸诉状告上了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原来,被告KTV等娱乐场所提供给消费者演唱的部分卡拉OK歌曲,并没有取得相关歌曲、作品著作权利人的授权,这类行为被依法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原告某某文化有限公司向雁塔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三十余家KTV娱乐场所删除侵权歌曲并赔偿损失,立即停止此类侵权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以下几点激辩不休:原告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权利;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赔偿的数额究竟怎样计算。
  经速裁庭法官审理查明,原告确属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擅自播放未经原告许可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在赔偿的具体数额方面,因有部分被告已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办案法官综合考虑涉案视听作品的流行时间、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官介绍,近年来大量侵权案件的发生,制约着整个KTV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侵权案件不但使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另一方面也让不少KTV娱乐企业陷入了生存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歌曲的表现形式是摄制在一定媒介上,由一系列通过情景设计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且其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拍摄的目的也并非单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其相应的制片者享有。因此,KTV场所的经营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视听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径,应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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