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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搬运工”不是想做就能做,对侵权行为说NO

编辑:csm351
2023-04-26来源:检察日报
  “盗版资源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阻碍了音乐市场的良性发展。被告人丘某无视知识产权保护,销售的复制品数量和销售金额均已达到第二档法定刑幅度,每个复制品内含有百余首乃至上千首数字音乐作品,被侵权的音乐作品众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4月13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一间法庭内,公诉人、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为浦东新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以下简称“张江院”)检察官戴丽正在宣读公诉意见书。
  2月中旬,浦东新区检察院对互联网侵犯音乐版权系列案件6件7人集中提起公诉,丘某侵犯著作权案是其中的一起。
  从2022年下半年起,张江院的检察官成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上海首席代表办公室的常客。起因是检察官在梳理民事案件判决书时,发现了一条互联网上侵犯音乐版权的线索,于是立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挖出一条黑灰产业链,不法分子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音乐作品录入空白的U盘和光盘内,随后在网上注册店铺,对外销售牟利。不久,公安机关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2022年下半年,这批案件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此次开庭的丘某侵犯著作权案为例。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脑母盘内的音乐作品擅自复制进空白U盘、SD卡中,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经查,上述音乐U盘等成品系非法电子出版物,丘某累计销售订单12万余单,销售金额共计343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面临一个问题:如何认定涉案人员出售这些音乐作品系未经权利人许可?
  上海市十佳公诉人、丘某侵犯著作权案的另一名办案检察官赵锐介绍说:“以丘某案为例,涉案复制品与合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作品在销售方式、包装样式、销售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他没有合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渠道,可以初步判定涉案作品应系非法出版物。”
  为了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可能和资质。音著协出具相关材料,证实丘某及其注册的店铺均未获得复制任何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亦未支付任何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除此之外,上海新闻出版局对涉案作品进行抽样鉴定,证实扣押在案的音乐U盘、SD卡均系非法电子出版物。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
  经审计,目前已起诉的6起侵犯著作权案中,侵犯复制发行权的案件涉及复制品数量17万余个,销售金额740万余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涉及音乐作品数量4000余首,销售金额35万余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公诉意见书的最后,检察官呼吁:“在选购音乐产品时,请大家购买正版产品。因为只有尊重版权、尊重知识产权,我们才能源源不断地享受到优质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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