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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要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将给音乐行业带来七个重大利好!

编辑:csm351
2021-10-15来源:稻蕊咪音乐
  对于关心中国音乐版权业务的朋友来说,近期最重要的一个消息就是新的著作权法最终版终于正式落地,并已确定将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作为在音乐行业从业多年的一员,我认为新的著作权法,将至少从7个方面,给音乐行业带来利好。
  具体如下:
  01
  引入“视听作品”概念
  用“视听作品”代替现行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再以独创性的高低来判断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对音乐短视频及MV的版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利好。
  条文位置:新法第三条第(六)款。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对音乐短视频及MV等,将不会再以独创性的高低,来判断是否符合“类电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音乐短视频及MV的版权保护,是一个重大利好,将有助于音乐权利人的直接维权。
  前几年的卡拉ok案件中,曾根据MTV画面的独创性高低,来区分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是制作精美的MTV,属于类电作品,能获得较好的版权保护;而截选演唱会画面制作的现场版MTV,由于独创性不高,不属于类电作品,属于录像制品,只能按著作权的邻接权进行保护,保护程度比“类电作品”弱了很多。
  题外话: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能否构成类电作品,曾经一直没有定论,直到2020年10月,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一锤定音,判定属于类电作品,其逻辑是: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有无独创性,而非独创性程度的高低。
  02
  在复制权中,新增”数字化“形式
  首次明确了“数字化”行为属于复制权,对于从音乐实体出版物抓取或转录音乐进行公开传播的侵权行为,音乐版权权利人今后主张权利将更加方便。
  条文位置:新法第十条第(五)款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把黑胶唱片、CD、磁带里的音乐抓取或录制成MP3等格式,然后保存到车载U盘进行销售的盗版行为,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处罚外,极少见到音乐权利人去主动维权。
  究其原因,除了车载音乐U盘涉及取证难、统计难、证明难(音乐曲目类型庞杂,归属的权利方分散)、维权赔偿低(单个权利人被侵权歌曲数量往往不多)等诸多困难之外,“数字化”这种行为是否归属于复制权的管辖,一直没有清晰的定论,权利人不好主张权利。此次新法实施后,音乐权利人的维权将变得方便,因此,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03
  网络直播被纳入广播权管辖
  广播权的范围扩大,网络直播中涉及的作品公开传播行为被纳入广播权,对于目前比较突出的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侵权问题,将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进行维权,这是第三个利好。
  条文位置:新法第十条第(十一)款。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网络直播中的音乐维权,将更加方便。
  在网络直播中播放音乐,这种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之前被划入到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兜底条款)进行救济。新法生效后,这一行为被划入广播权进行保护。以后在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侵权问题,在维权的时候也会更加方便。
  另外,广播权下的网络公开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交互式行为。如果只是直播没有回放,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回放,就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04
  合作作品的授权,将更加方便
  合作作品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专有、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权利人意见不一致或无法联系上全部权利人导致难以授权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条款位置:新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降低了合作音乐作品的授权难度
  举个例子,比如一首歌曲的作曲部分是由两个人共同创作的,这两个人各自拥有一部分比例的曲著作权。在新法生效之前,如果其中一人不同意授权,那么另一个曲作者即使愿意对外授权,被授权人也不敢轻易用。
  新法生效之后,除了涉及转让、独家排他、出质这三种情况外,无论其中一人是否同意,另一个人都可以授权第三方行使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可以进行商业变现的权利,此时,被授权人就可以放心用了。
  这对于一些涉及历史原因无法获得全部权利人授权的歌曲,以及权利人之间就是否授权意见不统一的歌曲,在新法生效之后,就有了解决办法。对于面临这种情况的被授权方或权利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05
  录音制品获得新的获酬权
  虽然没有明确给予“录音制品”广播权、机械表演权这两项权利,但明确了这两个领域的获酬权,音乐录音制品的权利人将新增一块版权收入来源。
  条款位置:新法第四十五条。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非常重要!在此之前,我国只有词曲权利人有广播权及机械表演权获酬权的局面。而录音制作者已在国际上广泛地被赋予了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新法实施后,录音制品的权利人也将与国际看齐,获得这两个领域的获酬权。
  最直接的变化,以公播为例,对于播放背景音乐的商场、购物中心来说,之前只需向词曲权利人或代理人(比如音著协)支付作品机械表演权的费用,即可播放音乐(使用录音制品)。唱片公司(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想要追讨录音制品的使用费,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一直没办法维权。
  新法实施后,录音制品的权利人终于可以正当维权了。这次新增的获酬权,将是一块大的蛋糕,甚至会达到卡拉ok音乐版权费用的市场规模,因此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06
  广播组织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组织的权利中,首次新增了对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将带来市场的新变化,音乐权利人作为内容提供方,预计将在这些变化中受益。
  条款位置:新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广播组织新增网络传播控制权后,与音乐行业相关的变化可能至少有两个:
  1、广电组织对电视直播类app/网站的维权,将有法可依;预计一批提供电视直播服务的app和网站将会关闭,其中的音乐内容流量将回流到提供正版音乐服务的平台,预计将提升音乐人在正版音乐平台的版权收入。
  2、广电前一段时间拿下5G牌照,正式成为中国第四家电信运营商,可同时提供广电网络、手机5G网络的双网服务,新法实施后,对广电系统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利好。新的平台搭建后,必然对音乐等内容有需求,但广电系统本身就有各类电视节目资源,未来会如何,值得期待。
  07
  最高赔偿500万,并新增500元赔偿下限
  新增了500元的法定赔偿下限,并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50万提高到500万,预计将有助于音乐权利人对短视频类音乐侵权问题的维权索赔。
  条款位置: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与音乐行业的关系:
  在音乐版权维权领域,最困扰权利人的就是“投入大产出小”。权利人发起维权后,聘请律师、花费时间精力打了官司,却得不到有效的补偿,侵权赔偿数额过低、维权成本高,一不小心就会“得不偿失”。
  此次500元~500万赔偿范围的确立,意义重大,这表明了国家对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
  500万的赔偿上限,之前已有各种文章讨论过,这里不再多说。500元的赔偿下限,虽然不高,对于音乐版权公司来说,当下确认非常现实的意义,尤其在短视频音乐侵权的领域,法官在裁量时也将有法可依,这对音乐权利人来说,又是一个重大利好。
  总结
  新的著作权法将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除了上面提到的7个方面外,其他相关条款文字的变动,到底该如何理解,还要看随后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毕竟,有时一个词的增加或删减,带来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次新著作权法落地,多项条款的修改形成合力,并通过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顺应了各界的多年呼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带来更大的震慑和警示,对音乐版权产业来说,确实是非常重大的利好政策,中国的音乐行业,也将迎来更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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