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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美国高中音乐教学的另一种模式

编辑:csm351
2010-05-11

  最近我在翻译一位高中音乐教师朋友给我的教案,很有感触。此前我在一所高中听的音乐课,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形式,都是比较灵活的、“现代”的,因而教师没有撰写具体到每一课的文字教案,只写了某个教学专题的整体构想(见前面的博文)。而我正在翻译的这位老师的音乐教学,仅从教案上看,就明显不同于前面这所学校,应该说它代表的是一种规范的、“传统”意义上的音乐教学模式,据了解,这种教学模式在美国是占主流的。

  在这位音乐教师所在的学校里,三年高中阶段,学生必须选修一年的音乐课程。每个学生在这一年中,每天都有一节音乐课,一周五节,时间固定,不间断。那么,这位音乐教师是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呢?

  她向我介绍说:她总共安排了四个单元的教学内容,每个单元所需要的教学时间大概是两个月左右。这样算下来,刚好就是一学年的时间。目前我正在翻译的单元是《爵士乐》,爵士乐是在美国音乐史上乃至美国社会发展史上都是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音乐文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四个教学内容单元之一。从这个单元的教案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美国高中音乐教学的基本模式。

  整个《爵士乐》单元,老师把她分解为七课。具体安排为:

  第一课,通过观看专题影片,了解爵士乐的发展历史及其对美国音乐文化和美国社会发展的影响。两课时。

  第二课,介绍爵士乐的基本特征,包括爵士乐的旋律、节奏、和声等,让学生对爵士乐有一个全面和大致的了解。一课时。

  第三课,介绍爵士乐特有的节奏,并进行节奏练习。一课时。

  第四课,介绍爵士乐的旋律与和声,并进行创作练习。两课时。

  第五课,学习12Bar Blues,并进行创作表演,老师会就学生的表演给出分数和评价等级。五课时(一周)。

  第六课,学习即兴创作,并练习。一课时。

  第七课,爵士乐创作和表演实践。学生原创爵士乐作品并表演,同时撰写小论文。老师根据三个不同的评价量表分别对学生的创作作品、表演、以及文章给出分数和评价等级。十五课时(三周)。

  关于整个单元的教学计划和每一课的具体教学方案在这里就不系统介绍了,我会考虑将它们翻译整理后集结出版,以便国内的音乐教师直观地了解美国的音乐教学。这里我想就这位老师的教学设计思路谈点感受,自然会联系我们国家的高中音乐教学实际加以思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课时相差比较多,美国是每周五节课,而我们只有一节课,所以,有些方面难以严格相互比照。

  一、关于教学模块的设置问题。我们的高中音乐课程改革将音乐教学分为六个模块,即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很明显,这种模块是依据不同的音乐活动形式而设置划分的,同时体现了音乐与相关文化相联系的理念,应该说,这和九年义务教育中的音乐内容领域的划分是相互衔接和一脉相承的。然而,两者的实施背景并不一样,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四大内容领域感受与鉴赏、表现、创作、音乐与相关文化,虽然有这样的划分,但在实际教学中,在教材编写中,这几个方面还是融为一体的,不是彼此独立的,至少也是在教材编写和教学过程中以某一领域为重点,关涉延伸到了其他领域。但高中则不同,六个模块独立编写教材,实际上是六门相对独立的课程了。依据规定,学生需要选修3个学分的音乐课,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绝大部分学校基本上都是选修音乐鉴赏(两个学分),再在余下五个板块中选择一门(一个学分)。可以设想,这样的一种教学模式,将导致我们的音乐教学事实上很难贯彻综合教学理念,既不能很好地让音乐与其他相关学科相联系,更是人为地把音乐活动本身的鉴赏、表现、创作割裂开来。实际效果是,六个模块中必然有三到四个模块形同虚设。这话听起来似乎有些过了,但是,如果我们考虑上述分析的情形再加之目前学校的师资配备及教师素质等因素,我们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目前各出版社所编写的教材,有发行量的基本也就集中在两到三本上;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规定了学生选修的具体两门课程(实际上是必选课了,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比较课程改革前只有音乐欣赏课,现在显然是进步了不少,因为又给学生多了一道选择,或多提供了一门课程,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某些学生的特殊需要。但是,高中音乐课,是否就是我们意识里所固有的那个概念,即以鉴赏音乐为主,跟我们的大学公共音乐教育完全一样,其实还值得反思。我们的高中音乐课到底应该教给学生什么,让学生做什么?显然这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还需要我们突破传统固有思维,去认真研究和探索。在这里,我丝毫没有倡导一定要仿效美国的意思,我只是觉得,我正在接触到的美国这种教学模式,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它的模块设计以音乐体裁为依据,在相同音乐体裁范围内,将音乐的多种活动形式真正地结合在一起,将与该音乐体裁相关的其他文化也真正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又比较系统地学习和巩固了该音乐体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比方说这里列举的《爵士乐》单元(或模块),虽然每一课都有教学重点,但每一课都不是只孤立地教学那些重点,从第一课开始,聆听、表现、创作、评价、基础知识等几个方面都是渗透在教学全过程并融合在一起的。通过这个单元的教学,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包括:

  最近我在翻译一位高中音乐教师朋友给我的教案,很有感触。此前我在一所高中听的音乐课,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形式,都是比较灵活的、“现代”的,因而教师没有撰写具体到每一课的文字教案,只写了某个教学专题的整体构想(见前面的博文)。而我正在翻译的这位老师的音乐教学,仅从教案上看,就明显不同于前面这所学校,应该说它代表的是一种规范的、“传统”意义上的音乐教学模式,据了解,这种教学模式在美国是占主流的。

  在这位音乐教师所在的学校里,三年高中阶段,学生必须选修一年的音乐课程。每个学生在这一年中,每天都有一节音乐课,一周五节,时间固定,不间断。那么,这位音乐教师是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呢?

  她向我介绍说:她总共安排了四个单元的教学内容,每个单元所需要的教学时间大概是两个月左右。这样算下来,刚好就是一学年的时间。目前我正在翻译的单元是《爵士乐》,爵士乐是在美国音乐史上乃至美国社会发展史上都是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音乐文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四个教学内容单元之一。从这个单元的教案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美国高中音乐教学的基本模式。

  整个《爵士乐》单元,老师把她分解为七课。具体安排为:

  第一课,通过观看专题影片,了解爵士乐的发展历史及其对美国音乐文化和美国社会发展的影响。两课时。

  第二课,介绍爵士乐的基本特征,包括爵士乐的旋律、节奏、和声等,让学生对爵士乐有一个全面和大致的了解。一课时。

  第三课,介绍爵士乐特有的节奏,并进行节奏练习。一课时。

  第四课,介绍爵士乐的旋律与和声,并进行创作练习。两课时。

  第五课,学习12Bar Blues,并进行创作表演,老师会就学生的表演给出分数和评价等级。五课时(一周)。

  第六课,学习即兴创作,并练习。一课时。

  第七课,爵士乐创作和表演实践。学生原创爵士乐作品并表演,同时撰写小论文。老师根据三个不同的评价量表分别对学生的创作作品、表演、以及文章给出分数和评价等级。十五课时(三周)。

  关于整个单元的教学计划和每一课的具体教学方案在这里就不系统介绍了,我会考虑将它们翻译整理后集结出版,以便国内的音乐教师直观地了解美国的音乐教学。这里我想就这位老师的教学设计思路谈点感受,自然会联系我们国家的高中音乐教学实际加以思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课时相差比较多,美国是每周五节课,而我们只有一节课,所以,有些方面难以严格相互比照。

  一、关于教学模块的设置问题。我们的高中音乐课程改革将音乐教学分为六个模块,即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很明显,这种模块是依据不同的音乐活动形式而设置划分的,同时体现了音乐与相关文化相联系的理念,应该说,这和九年义务教育中的音乐内容领域的划分是相互衔接和一脉相承的。然而,两者的实施背景并不一样,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四大内容领域感受与鉴赏、表现、创作、音乐与相关文化,虽然有这样的划分,但在实际教学中,在教材编写中,这几个方面还是融为一体的,不是彼此独立的,至少也是在教材编写和教学过程中以某一领域为重点,关涉延伸到了其他领域。但高中则不同,六个模块独立编写教材,实际上是六门相对独立的课程了。依据规定,学生需要选修3个学分的音乐课,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绝大部分学校基本上都是选修音乐鉴赏(两个学分),再在余下五个板块中选择一门(一个学分)。可以设想,这样的一种教学模式,将导致我们的音乐教学事实上很难贯彻综合教学理念,既不能很好地让音乐与其他相关学科相联系,更是人为地把音乐活动本身的鉴赏、表现、创作割裂开来。实际效果是,六个模块中必然有三到四个模块形同虚设。这话听起来似乎有些过了,但是,如果我们考虑上述分析的情形再加之目前学校的师资配备及教师素质等因素,我们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目前各出版社所编写的教材,有发行量的基本也就集中在两到三本上;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规定了学生选修的具体两门课程(实际上是必选课了,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比较课程改革前只有音乐欣赏课,现在显然是进步了不少,因为又给学生多了一道选择,或多提供了一门课程,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某些学生的特殊需要。但是,高中音乐课,是否就是我们意识里所固有的那个概念,即以鉴赏音乐为主,跟我们的大学公共音乐教育完全一样,其实还值得反思。我们的高中音乐课到底应该教给学生什么,让学生做什么?显然这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还需要我们突破传统固有思维,去认真研究和探索。在这里,我丝毫没有倡导一定要仿效美国的意思,我只是觉得,我正在接触到的美国这种教学模式,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它的模块设计以音乐体裁为依据,在相同音乐体裁范围内,将音乐的多种活动形式真正地结合在一起,将与该音乐体裁相关的其他文化也真正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又比较系统地学习和巩固了该音乐体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比方说这里列举的《爵士乐》单元(或模块),虽然每一课都有教学重点,但每一课都不是只孤立地教学那些重点,从第一课开始,聆听、表现、创作、评价、基础知识等几个方面都是渗透在教学全过程并融合在一起的。通过这个单元的教学,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包括:

  学生将了解:●美国爵士乐的发展历史以及为什么它是美国独一无二的音乐。●在爵士乐中是如何运用旋律、节奏、和声及其他音乐要素的。●基本的12Bar Blues形式,并将它与学生所了解的其他已经学过的音乐形式进行比较,如verse-chorus(主歌加副歌)。●即兴创作是什么,为什么它很重要,如何发展即兴创作能力。●如何用标准的音乐符号写作音乐。

  学生将能够:●识别对爵士乐具有重要影响的作曲家和表演家。●描述和分析与爵士乐有关的旋律、节奏、和声。●识别爵士乐中使用的特殊乐器。●表演一个12BarBlues和声进程。●运用一组音符和节奏进行即兴创作。●用一个12Bar Blues和声进程写一段旋律。

  可以设想,高中学生通过将近两个月的专门学习,完全是可以对爵士乐这种音乐体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的(即达到上面所述的“将了解”和“将能够”),无论从其历史到专业知识,还是从鉴赏到创作表现。像这样的一种精雕细琢式的教学,学生应该是受益终身的。反观我们的蜻蜓点水式教学,试图让学生什么都懂一点皮毛,到头来很有可能什么都没留下太多印象。当然,相比之下,我们面临着课时短缺的严峻挑战,如何在课时不足的情况下,让学生真正有所获,而不是像迎考复习一样地什么都从头至尾过一遍,还是有研究探索空间的。

  二,关于教学出发点的问题。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有明显关联。就是说,我们的教学到底是从音乐作品本身出发还是从音乐活动形式出发。前者以音乐体裁为依据来组织教学内容,音乐活动形式则是为音乐而存在。具体说,在决定了教给学生哪种体裁的音乐后,我们通过传授学生关于该体裁的音乐知识和技能,通过组织学生鉴赏、表演、创作、评价这种音乐,并让他们了解与该音乐相关的文化,来让学生体验感受这种音乐的美。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音乐活动形式既是学生与这种音乐亲密接触的途径,同时通过鉴赏、表现、创作音乐,也提高了学生的音乐综合素养。与此相反,后者则是以音乐活动形式来组织教学内容,音乐本身为音乐活动形式而存在。具体说,当我们决定要通过音乐教学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或表现、或创作能力后,我们就开始寻找不同体裁的音乐,来让学生欣赏、或表演、或创作,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音乐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称当为提高学生的欣赏、表现、创作能力服务的媒介而已。而这种模式势必会面临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到底选择何种体裁的音乐来供学生鉴赏、表演和创作?这显然是一个大难题,要想面面俱到,难免挂一漏万;要想突出重点,难免众口难调。另一个问题是,到底存不存在脱离于具体音乐体裁的鉴赏能力、表演能力和创作能力?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音乐教学,让学生具有鉴赏、表演和创作各种音乐体裁作品的能力?这个问题我不敢武断回答。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等,这一目标必然是在鉴赏、表现、创作具体的音乐作品中实现的。包括高中音乐教学在内,中小学音乐教学的首要职责是应该让学生在此时此刻就享受到音乐带给他们的快乐,而不要一厢情愿地把学校音乐教学设计成为学生未来享受音乐快乐的训练基地。

  教学到底是从音乐作品本身出发还是从音乐活动形式出发,最终的落脚点就是教学内容的组织,具体说就是教材的编写。目前我们高中教材的编写显然把音乐鉴赏、表现、创作等活生生地割裂开来,并变成了几门课程,这有可能造成一种这样的状况:同样一个音乐作品,要通过鉴赏课去鉴赏它,再通过歌唱课去演唱它(或通过演奏课去演奏它),再通过创作课去创作它,而实际上,他们本来是完全可以在一节课里结合在一起进行教学的。当然,我们寄希望于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能把鉴赏、表现、创作、评价、基础知识、相关文化等统统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但要达到这样的一种境界,几乎不太可能,因为,教材本身已经做出了限定。当我们从音乐作品本身出发来组织教学的时候,事情就会变得开阔许多,也简单许多。就像《爵士乐》这个单元,通过对它的学习,学生将会对爵士乐这种音乐体裁的历史、特点、鉴赏、表演、创作、评价等,有一个全方位的接触,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表现能力、创作能力、评价能力就是在这种与音乐的具体接触中提高的。

  最后,再简单谈谈关于知识技能教学的问题。看了这份教案,我想说,美国音乐教育中的知识技能教学和我们相比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举个例子,除了第一课之外,每一节课教师都要求学生将所学的概念及定义写在笔记本上,这些概念包括:和声进程、切分音、重音、布鲁斯音阶、附点二分音符、附点四分音符、八分音符、附点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和弦、三和音、12BarBlues、即兴创作、Tamper方法,等等。不过,其知识技能教学并不是孤立进行的,掌握这些概念是鉴赏、表现、创作、评价爵士乐的基本前提。因此,它首先是在特定的音乐体裁之下进行的知识技能教学,教学的目的是直接为学生掌握这种音乐体裁、并进行音乐实践活动服务的;其次,从教案中也可看出,其知识技能教学,是结合着音乐作品的鉴赏、表演、创作、评价等活动而进行的,并且知识点分散到了相关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课时之中。目前在我国,音乐课尤其是高中音乐课,让学生抄写概念的情况只怕是很难见到了。而美国这么做也情有可缘,因为他们没有教科书。对于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的态度,我们应该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不要走极端。把音乐教学等同于知识技能的传授,从而剥夺学生享受音乐审美体验的权力,我们要坚决反对。但掌握知识技能,毕竟是学生走进音乐世界的踏板和桥梁,是前提条件,像上面这样的一些概念,如果学生不了解、不理解,那么,学生就不可能真正地鉴赏、表现、创作爵士乐。

  学生将了解:●美国爵士乐的发展历史以及为什么它是美国独一无二的音乐。●在爵士乐中是如何运用旋律、节奏、和声及其他音乐要素的。●基本的12Bar Blues形式,并将它与学生所了解的其他已经学过的音乐形式进行比较,如verse-chorus(主歌加副歌)。●即兴创作是什么,为什么它很重要,如何发展即兴创作能力。●如何用标准的音乐符号写作音乐。

  学生将能够:●识别对爵士乐具有重要影响的作曲家和表演家。●描述和分析与爵士乐有关的旋律、节奏、和声。●识别爵士乐中使用的特殊乐器。●表演一个12BarBlues和声进程。●运用一组音符和节奏进行即兴创作。●用一个12Bar Blues和声进程写一段旋律。

  可以设想,高中学生通过将近两个月的专门学习,完全是可以对爵士乐这种音乐体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的(即达到上面所述的“将了解”和“将能够”),无论从其历史到专业知识,还是从鉴赏到创作表现。像这样的一种精雕细琢式的教学,学生应该是受益终身的。反观我们的蜻蜓点水式教学,试图让学生什么都懂一点皮毛,到头来很有可能什么都没留下太多印象。当然,相比之下,我们面临着课时短缺的严峻挑战,如何在课时不足的情况下,让学生真正有所获,而不是像迎考复习一样地什么都从头至尾过一遍,还是有研究探索空间的。

  二,关于教学出发点的问题。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有明显关联。就是说,我们的教学到底是从音乐作品本身出发还是从音乐活动形式出发。前者以音乐体裁为依据来组织教学内容,音乐活动形式则是为音乐而存在。具体说,在决定了教给学生哪种体裁的音乐后,我们通过传授学生关于该体裁的音乐知识和技能,通过组织学生鉴赏、表演、创作、评价这种音乐,并让他们了解与该音乐相关的文化,来让学生体验感受这种音乐的美。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音乐活动形式既是学生与这种音乐亲密接触的途径,同时通过鉴赏、表现、创作音乐,也提高了学生的音乐综合素养。与此相反,后者则是以音乐活动形式来组织教学内容,音乐本身为音乐活动形式而存在。具体说,当我们决定要通过音乐教学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或表现、或创作能力后,我们就开始寻找不同体裁的音乐,来让学生欣赏、或表演、或创作,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音乐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称当为提高学生的欣赏、表现、创作能力服务的媒介而已。而这种模式势必会面临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到底选择何种体裁的音乐来供学生鉴赏、表演和创作?这显然是一个大难题,要想面面俱到,难免挂一漏万;要想突出重点,难免众口难调。另一个问题是,到底存不存在脱离于具体音乐体裁的鉴赏能力、表演能力和创作能力?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音乐教学,让学生具有鉴赏、表演和创作各种音乐体裁作品的能力?这个问题我不敢武断回答。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等,这一目标必然是在鉴赏、表现、创作具体的音乐作品中实现的。包括高中音乐教学在内,中小学音乐教学的首要职责是应该让学生在此时此刻就享受到音乐带给他们的快乐,而不要一厢情愿地把学校音乐教学设计成为学生未来享受音乐快乐的训练基地。

  教学到底是从音乐作品本身出发还是从音乐活动形式出发,最终的落脚点就是教学内容的组织,具体说就是教材的编写。目前我们高中教材的编写显然把音乐鉴赏、表现、创作等活生生地割裂开来,并变成了几门课程,这有可能造成一种这样的状况:同样一个音乐作品,要通过鉴赏课去鉴赏它,再通过歌唱课去演唱它(或通过演奏课去演奏它),再通过创作课去创作它,而实际上,他们本来是完全可以在一节课里结合在一起进行教学的。当然,我们寄希望于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能把鉴赏、表现、创作、评价、基础知识、相关文化等统统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但要达到这样的一种境界,几乎不太可能,因为,教材本身已经做出了限定。当我们从音乐作品本身出发来组织教学的时候,事情就会变得开阔许多,也简单许多。就像《爵士乐》这个单元,通过对它的学习,学生将会对爵士乐这种音乐体裁的历史、特点、鉴赏、表演、创作、评价等,有一个全方位的接触,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表现能力、创作能力、评价能力就是在这种与音乐的具体接触中提高的。

  最后,再简单谈谈关于知识技能教学的问题。看了这份教案,我想说,美国音乐教育中的知识技能教学和我们相比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举个例子,除了第一课之外,每一节课教师都要求学生将所学的概念及定义写在笔记本上,这些概念包括:和声进程、切分音、重音、布鲁斯音阶、附点二分音符、附点四分音符、八分音符、附点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和弦、三和音、12BarBlues、即兴创作、Tamper方法,等等。不过,其知识技能教学并不是孤立进行的,掌握这些概念是鉴赏、表现、创作、评价爵士乐的基本前提。因此,它首先是在特定的音乐体裁之下进行的知识技能教学,教学的目的是直接为学生掌握这种音乐体裁、并进行音乐实践活动服务的;其次,从教案中也可看出,其知识技能教学,是结合着音乐作品的鉴赏、表演、创作、评价等活动而进行的,并且知识点分散到了相关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课时之中。目前在我国,音乐课尤其是高中音乐课,让学生抄写概念的情况只怕是很难见到了。而美国这么做也情有可缘,因为他们没有教科书。对于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的态度,我们应该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不要走极端。把音乐教学等同于知识技能的传授,从而剥夺学生享受音乐审美体验的权力,我们要坚决反对。但掌握知识技能,毕竟是学生走进音乐世界的踏板和桥梁,是前提条件,像上面这样的一些概念,如果学生不了解、不理解,那么,学生就不可能真正地鉴赏、表现、创作爵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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