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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湖北省青少年才艺大赛实施方案

编辑:csm351
2005-06-18

一、主办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妇联、团省委、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
二、特约主办单位
湖北电视台、武汉电视台、楚天都市报
三、承办单位
湖北广播电视报、湖北省儿童中心、湖北广播电台音乐频道
四、联办单位
武汉大学生网(http://www.whdxsw.com)、 湖北少年儿童网、武汉市青少年宫、武汉新东方学校、中华小记者新闻社湖北分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少年报新闻学院武汉分院
五、活动宗旨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指导思想,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培养新时期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六、参赛对象
全省各地具有艺术特长和爱好,年龄535岁的青少年。
七、专业项目
声乐、舞蹈、器乐、主持人、曲艺、小品、模特、影视
表演、英语才艺(唱歌、朗诵、口语)。
八、参赛分组
幼儿组:5-7岁
少年组:甲组8-10岁 乙组11-15岁
青年组:甲组16-25岁 乙组26-35岁
九、活动时间
2005年6月8日至10月31日。 6月为报名时间,7月为全省的青少年及在汉的大学生选手参赛时间,8月为部分选手赴京参赛时间,9月为武汉高校外地大学生选手参赛时间,10月为评选表彰时间,年底为第三届《群星灿烂》电视颁奖晚会和第三辑《楚天才艺新星》彩色画册编辑出版时间。

十、奖励办法
大赛设立青少年组的“金、银、铜奖”和青年组的“黄鹤新人奖”、“最佳表演奖”等奖项。同时设立“优秀组织奖”、“新闻宣传奖”、“素质教育功臣奖”等奖项。
大赛设立青年组声乐、舞蹈(含模特)选手的综合才艺冠、亚、季军总决赛(综合才艺自选一项与参赛专业不同的特长表演)。参加综合才艺比赛的青年从金银奖选手中择优或自愿报名参加,年龄为18-25岁。青年组的冠军奖品价值1000元;亚军奖品价值500元;季军奖品价值300元。
组委会办公室继续选拔获奖选手报考中央艺术院团。
十一、参赛要求
1、报名选手需带写有本人年龄的户口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1寸登记照2张,彩色艺术照1张,并在反面用铅笔或圆珠笔署名。
2、参赛选手需详细填写通信地址、电话、邮编等,为使多轮比赛本人及时得到通知,选手电话及地址不能填成老师或他人的联系方式。
3、本届大赛仍按照第一、二届大赛的收费标准,每人交活动参赛费60元,同时免收报名费、复赛费等费用,各地组织单位或报名点提取10元的工作经费。不准以本活动的名义乱收费和向选手巧立名目索费敛财。
4、为了维护本项活动的良好形象和打造才艺大赛的优良品牌,促进社会公益性活动健康发展,经与全国有关组委会协商,本届大赛实行参赛费减免办法。减:凡今年参加全省青少年才艺大赛的选手,参加本组委会组织的全国有关大赛湖北赛区的报名、初赛、复赛不再收费,决赛按全国大赛的通知统一执行。免:凡获得全国、省市才艺大赛十佳、金奖等最高奖的选手,今年直接推荐参加全国有关大赛时免收湖北赛区的所有初赛、复赛、决赛费。
5、选手自选节目一个,限时5分钟以内。武汉市外的参赛选手可采用上报本人的表演光盘参加评选以减少旅途费用。市内有条件的选手也可交光盘参加评选。
6、自备服装、乐器及VCD伴奏光盘。选手凭参赛证进场。选手及家长必须听从指挥和遵守比赛规则,违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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