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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育行业最具影响力“四大政策”盘点

编辑:csm351
2018-12-16
       在即将过去的2018年,是中国民办教育备受关注的一年。这一年中,发生了许多牵动人心的事,也推出了许多改变行业生态的政策。每一个热点议题、每一个政策,无不促使教育人士展开更深层次的思索,助推教育改革加速向前。


 
在岁末之际,首控小编在此梳理2018年影响教育行业的“四大政策”:
l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课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l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l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一:2018年2月13日,《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课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课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政策二:2018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20日《征求意见稿》)。
       4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其中一些关键性条款再次引起教育行业热议。
       《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增加了“实际控制”的表述,对于外资进入义务教育办学领域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禁止。而VIE模式中通过协议安排实现控制是否落入“实际控制”内涵范畴,则直接关涉到VIE模式的有效性。
       《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新增规定。
       政策三:2018年8月22日,《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在继2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课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后,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于8月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校外辅导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当前不少机构证照不全、脱离监管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
       《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但同时,为了确保最低门槛,对各地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一是场所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二是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政策四:201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幼有所育也是每个家庭、每一个人民群众共同的期盼。2017年5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要达到80%左右。
       2018年11月15日,学前教育新政再次升级,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确定了实现普及普惠的“双普”目标和办园结构目标,即到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这意味着未来绝大多数孩子都能入园,10个在园孩子中有8个将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对各地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和方向引领。
       在规范发展民办园中强调在坚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的同时,要强化民办园的规范发展,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要稳妥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推进。这个跟《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是相一致的,稳妥地实施分类整体管理。
       二是针对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要进行坚决遏制。对规范发展民办园主要是在办园方向上、办园行为上进行规范,因为我们的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不能把它作为逐利的一个市场,不能允许有过度的逐利的行为存在。《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资本、协议控制等方式来控制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和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同时规定“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者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等规定。
小编总结:
       2018年,这“四大政策”的出台,无不让我们看到国家对于教育关乎民生、关乎公平、关乎未来的高度重视。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国之大计,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民生工程。
       无论是针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新政,还是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亦或是从法律层面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都体现了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平、填补制度空白,堵住监管漏洞,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教育本位,回归育人初心,鼓励和引导有情怀的人士脚踏实地办教育,让教育生态更健康、长期持续发展的决心与力度。
       一直以来,民办教育都是公办教育强有力的补充,也是教育行业良性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2018年相关政策的出台并非为限制民办教育,而是规范化发展与管理。教育改革的过渡阶段,有短暂的阵痛,但也孕育着新事物和新机会的诞生。尤其在科技时代,面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教育赋能是关键。特色类职业教育、艺术教育、教育科技领域的投资机会亦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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