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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有依据 教育部公布绩效考核意见

编辑:csm351
2009-03-06
  人民网教育频道北京2月5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教育部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绩效工资以绩效考核为基础。

  根据绩效考核内容为: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该指导意见将师德放在绩效考核的首位,明确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另外,指导意见认为“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因此将从事班主任作为绩效考核内容。

  指导意见还表示将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有效方法,创新考核机制。要求各地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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